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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及应对

日期: 2014/11/4 浏览: 3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 赵添

【摘要】民事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做出公正判决民事证人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并不完善,立法有很多的漏洞,致使很多的证人不愿意开堂作证。文章主要对目前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缺陷及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证人制度 现状 措施
  
   目前我国证人对于义务的履行情况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仍有很大的差距,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很常见,也会发生证人伪证的事情,对于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起到了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须详细分析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具体情况,完善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保证证人拥有与其所履行的义务相对等的义务,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1、 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且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是很重要的,证言能够被用来判断其他证明并对其作出正确审查,且证言能够证明部分或全部的案件的事实。但我国在立法上不够重视证据的问题,目前还没有证据的法典。且目前我国的民事审判的方式强化了诉讼当事人主义并由其进行举证,而使得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利被弱化。且目前现行的部分规定过于原则,法律约束力不够,程序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也比较低。使得证人制度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现象明显,书面证言较多,出庭率低,且证人作证反复和作伪证的现象也较多。在审判实务中,证人在陈述事实时,含糊其辞或以记不清楚搪塞。且在当事人询问或法官提问时,回答的内容也与所争论的话题不相干。证人作伪证会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法官做出错误判断,严重干扰了法官的审判活动。因此,目前我国应着重解决证人的出庭问题,保证证人进行实事求是的作证及其证言的公正性。
   2、 目前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2.1证人制度的立法的不完善
   证人是指应当事人要求,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要把自己了解的事情如实的 在法庭上说出来。证人所说的证言是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审判。证人在法庭上的说的内容普遍都会收到法官的重视,因此证人在发言的时候要保证所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平的说出来。
   我国并没有专门为证据进行立法,没有具体的证人作证的规则。且证人的义务与权利明显不平衡。法律过于强调证人的义务,而没有给予证人相对应的权利保障规范,是证人无法获得与承担义务相对等的权利。或者法律对于证人的权利保障的规范不明确,在实际事务中可操作性不强,对证人作证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产生影响。如没有明确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的具体规定。且没有对在特殊情况拒绝作证的权利进行规定,且目前我国对于证人及亲属的财产及生命安全的保障不够。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之规定了作证的义务,使得作证成为了证人的自愿行为,法律缺乏相应的约束力,使得证人对自己的义务进行规避,法律缺乏强制性规范。
   承担义务的同时还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法律要求证人进行义务作证的同时,必须给证人相应的权利,才能够让证人积极的出庭作证。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作证有一定的费用支出,这部分支出应该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但是法律所说的合理的费用支出没有概念,证人一般得不到补偿。
   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和他们相应家庭财产保护不利,经常导致了证人作证以后,人身遭受攻击或者其家属的生命受到威胁。证人在作证的时候经常担心家人的安危,也就导致了证言存在很大的含糊性,证人不想得罪人,只能采取敷衍的方式赶紧着完结。证人缺乏安全感,这也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2.2操作性规范不够
   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和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项规定只是在原则上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操作性,没有法律的约束,一般很难进行实际操作。在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了《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给出了有力的司法解释,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原则、形式等都做出了要求,基本上形成了证人制度,完善了部分法律。但是这项《规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程序、证言的有效性、作证的方式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证人作伪证以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特别说明,尤其是在强制证人作证环节中,证人的利益几乎得不到保障。这些法律的原则性太强,在实践中并没有太大的操作性,并不符合我国的实情。
   有些司法人员对证人制度的认识不准确,使得证人制度的贯彻落实受到了影响。如对证人证言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法官只重视书面证言,忽略了证人出庭的重要性。且有的法官为在短时间内将案件审结,片面追求效率,导致案件的审理质量受到影响。且因没有相关法律进行明文规定,使得有些法官对于反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支持,有的则不予理会。法官的不同做法会使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一定的负面心理压力。在民事审判中,证人的生命财产也有可能受到危害,但我国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司法投入的严重不足,使得办案经费不足,无法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3证人自身因素
   很多证人不愿意将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事件中,认为为别人作证属于多管闲事,因此拒绝出庭作证,或因当事人及法庭要求勉强出庭作证,这种强制性的出庭作证,导致了证人态度不端正,作证态度敷衍,只想着应付了事谁也不得罪。部分证人则是害怕作证后因其证言对一方当事人不利受到报复打击,尤其是在社会治安差的地区,证人出于对自身及亲属的安全的保护,不愿作证。有的证人则是自身缺乏正义感,不愿意浪费自身的时间与精力作证,认为作证对自身没有好处,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有的证人则是因为法治观念不足,证人意识薄弱,其和当事人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作证会影响自身利益,证人因而逃避作证。或者证人因和一方当事人存在矛盾,故意作伪证。我国证人普遍出现了作伪证的现象,他们在言语上漏洞百出,一般都是没有办法被强迫出庭作证,或者是有不正当的目的进行出庭作证。在作证过程中,语言不符,作伪证时有发生。
   总体来说,我国证人在法庭上表现很差,出庭率低、证言的可信度不够,证言采信率也很低。这种情况就是法官也深感无力。
   2.4 司法实践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司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的时候,也会因为操作不当造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首先就是司法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认知性不强,意识不到证人在法庭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尽力让证人出庭作证。其次,法院需要审核的案件太多了,而司法人员有限,为了提高结案率,法院也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案,这样节省了证人传送的时间和陈述的时间,可以提高案件审核的过程。并且,法官认为证人就有义务来法庭作证,对于证人的需求不能给予充分的考虑,甚至还会呵斥证人,使得证人受了委屈,再也不愿意出庭作证。
   3、完善民事证人制度的措施
   3.1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进行规范
   我国应尽快出台证据立法,并进行相关的制度、规则的规定,提升证人制度和证据立法的立法阶位。且应明确证人的范围及能力,证人的作证条件及资格,并作出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对证人作证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对证人的相关权利做出明确适当的规定,保证证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实行强制证人作证。在案件进行诉法诉讼的时候,司法机关真正的目的就是要使得案件查清楚,还给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案情需要证人的真实陈述,证人又是关键的所在,根本无法代替,证人就必须进行出庭作证,这种对证人的强制,是社会法制发展的必然过程。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要保证所陈述的事实都是真实的可靠的,没有夹杂个人感情。
   3.2完善实务操作流程
   法官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同时法官也承担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法官在证人作证时需要处理各种程序问题。且因证人制度中未作出更详尽的规定时,民事诉讼立法应授予法官更多职权让其能够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且其应为法官设立更多的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流程,以便其选择使用。
   制定保护证人的法律刻不容缓。证人在义务作证的同时,其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保障,严厉打击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人,法院有权给予拘留罚款或者判刑的权利。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对于影响生活学习的作证,国家应该给予赔偿,保障证人的出庭率。对于合理的支出费用,法院也要给予公正的判决,赔偿证人的损失。
   对于出庭作伪证的情况,法院有权利让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利要求证人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证人赔偿给受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甚至追究证人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3.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很多证人因具有耻诉、厌诉的心理,使得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为改变这一情况,政府应对全民进行普法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树立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强的社会典范。政府与公民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公正的法制环境,树立社会正气,消除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消极心理。
   我国制定相应法律保证证人作证的基本权利,对其自身和家庭成员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进行宣誓,保证证人所说的都是实情,能够为案件的清晰做出贡献。法律要有相应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现代法庭的公正严明,消除证人的逆反心理。多方面的通力合作,争取让证人主动出庭作证,实话实话,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总结
   总之,我国目前的民事证人制度虽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只框架性的规定了证人制度,其许多的具体的内容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民事证人制度的的正常运行受到不利影响。我国要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消除证人的逆反情绪,为社会公正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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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DB].https://www.kj00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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