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首页 > 职教文章 > 政策文件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3-7-22 11:16:04 浏览: 26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教育部

教社政[200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委: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好转,为广大师生创造了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育系统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学校及周边地区引发治安问题的因素增多,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治安事件。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现就教育系统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德、法制教育,强化对在校学生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法制教育,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重要的课程内容。学校课堂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确保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完成对青少年学生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任务。小学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和自护教育,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增强自护意识和能力。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推行法律课程考试制度,对考试合格并能遵纪守法的学生发给普法合格证书名高等学校要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按照中宣部、教育部有关“两课”设置的规定组织开设法律课程,使学生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在提高法制课教学质量的同时,注重法制教育内容向其它学科的教学过程渗透,积极开辟第二课堂, 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提高法制教育实效。
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的教育管理,建立和完善在校学生的品行评估、记录制度。加强在校学生党、团组织的建设,正确引导学生会和各种学生社团的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争取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的支持、配合,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减少因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流失生、辍学生。

二、推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推动各级各类 学校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的责任,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组织,充实校内安全保卫力量,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校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治安防范,严密防范群死群伤事件和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可组织高校青年学生会愿参与维护学校治安的工作。加强学校德育和校园文化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文明校园的创建标准,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检查、评比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所在地的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稳定工作,把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综治委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市、县(区)综治委、办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情况要定期进行排查,对治安秩序混乱的学校周边地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治,限期改变面貌。对整治后又出现反复的地区和治安问题,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整治质量,巩固整治成果。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集中整治工作不到位、治安问题仍然突出、师生反映强烈的地方,要挂牌督办,必要时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推广和完善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
各地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应尽可能地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于各地综治办要协调政法部门推荐一批政治素质强、思想作风好、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的优秀干警担任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基层综治委的工作,密切中小学校与当地综治委的联系,积极支持中小学校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帮助解决学生被侵害、被欺侮的问题。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要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内容,强化日常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命、培训、管理、考核工作,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切实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合理确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有计划地改善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服务设施,改善师生的教学、生活条件。对社会力量办学要加强管理,依法严格审核办学申请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做好办学申请的审批工作,确保办学质量。及时查处违法、欺诈的办学行为,防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六、努力办好工读学校,做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大中城市至少应建有一所以上的工读学校,所需经费应由政府财政解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提高办学质量。要加强对工读学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校内管理,提高工读学生的遵纪守法观念。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教育、公安部门要落实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责任制,建立健全扎实有效的帮教工作机制。校长、教师、学校保卫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生家长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有利于工读学生转化的氛围。工读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疏通就业渠道。

七、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各类法制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维护
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维护、管理机制和制度,建立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管理的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健康运行。
继续加强、完善各级各类法制教育基地(中心)的建设,利用少年法庭、少管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宫等社会资源,在全国地市以上单位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一批综合性、常设性。功能齐全的法制教育基地。要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加强指导与交流,制定规范性标准,加强法制教育基地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建设。
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巩固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各地在基层安全创建和“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等活动中,要把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作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加强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在农村基层结合开办“家长学校”等活动,使家长参与到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中,增强家庭教育的效果。在社区可结合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提高青少年参与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的积极性,建立青少年学生社区参与综合评价系统,把学校评价与社区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机制,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道德法制教育的良好环境。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部内发送:部领导,办公厅、规划司、基础司、职成司、体卫艺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3年9月9日印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