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首页 > 职教文章 > 职教论文 >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制度与制度创新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制度与制度创新

日期: 2009-2-15 19:11:12 浏览: 21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已逐步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壮大国民经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创业和成长起来的,使得多数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具有一些先天的弱点,比如:初始积累不足,起步水平不高,低水平重复投资,难有后劲;投资者缺乏创业经验,盲目性较大,成功率较低;追求目标短期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近期利益;尤其是在企业制度方面,民营中小企业仍存在比较明晰的缺陷。随着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社会舆论环境不断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要逐渐走向成熟,就必须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
一、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特征
由于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企业规模为标准划分的,而企业规模与企业制度类型是相关联的,因而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相对应的是中小企业,与股份公司制相对应的企业规模较大,但从股份公司的类型来看,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更大。通常,股份有限公司大都为大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划归到中小企业里来。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因此中小企业制度的特征主要是针对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
一般而言,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具有如下突出的特征: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
从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甚至于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基本上合二为一,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行为目标与所有者目标高度重合,几乎不存在任何的偏离,这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构架的市场机制发挥其资源最优配置作用的重要条件。这也是中小企业最具“魅力”之处,是其所具有的诸如市场竞争的主体、灵活变通等一切优点的“起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不同,它是小规模生产,管理简单,所有者亲自管理有利于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直接控制,降低产品成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管理者能够产生竞争优势。只要是中小企业,这种管理模式就是最佳的,最能发挥企业的生产效率,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采取这种相同的管理模式的主要原因,中国自然也不例外。
2.民营中小企业通常与家族制联系在一起
家族企业具有悠久的历史,虽然股份公司已经成为主导性的企业制度,但是世界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采用了这一制度形式,这一事实证明了家族企业依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无论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国、意大利等,还是亚洲新兴的工业国家或地区台湾、香港等,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制企业。据中国社科院1999年的抽样调查资料,浙江私营企业中私人股份所占比例在90%以上,其中大股东所占比例高达66%以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还有其他同姓兄弟也占约14%的股份;即业主和家族其他成员之和占企业股份的80%左右。中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之所以选择家族企业作为其主要的企业制度,是因为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大都是由个体工商业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演变过来的,个体经济以一家一户为主要特征的家庭作坊式的管理,不可避免地给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带来许多家族制的色彩,特别是在农村,家族组织是最强有力的非正式组织,无论是集体所有还是私人所有的乡镇企业,都不能阻挡家族力量的强有力的渗透。同时,从企业制度供给方面看,我国缺乏现代公司制的运作条件(公司法在1993年才颁布);而从制度需求来看,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信用受到极大的破坏,人们彼此间的信任度减低,缺乏经济合作的基础,选择以三缘为基础的合作方式远比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要可靠得多;另一方面,受我国的家族文化的影响,人们在选择合作对象时,首选对象往往是家族成员。
3.民营中小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简单化,管理人格化
民营中小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管理权利统一地集中在所有者手中,管理者与一般从业人员之间的距离较短,且多具有一定的血缘、亲缘、地缘等关系,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的过程较为迅速,费用支出较少。一般说来,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没有进行专业分工,往往是所有者身兼多职,生产技术、市场营销、人事财务均需直接过问或亲自承担,因而对所有者的素质具有一定的要求。在所有者精力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进行一定的职能分化,但相对于大企业的职能分化而言,中小企业的职能分化程度或许只能称为简单的分工。由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简单化,民营中小企业不像大公司那样有健全和规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人格化现象比较突出,管理者尤其是企业的创业者的个人魅力往往就成为维系企业管理稳定性的关键因素。虽然这种现象一直招致许多专家的批评,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作为中小企业来说,这也许往往是企业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4.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经营风险很大
从民营中小企业的各种类型看,个人业主制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因而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合伙企业则因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如法国于1978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中规定,除匿名以外的合伙制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规定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无限责任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很大,但这也使得企业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尤其是投资决策行为必须更加谨慎。当前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往往较低,这一方面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谨慎的经营态度所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所有者的投资风险,但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难度大、政府限制多、管理成本高等方面因素,使得多数中小企业在成立之初一般不会选择公司制,因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小企业中的比重往往较小。介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之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我国各地实施的暂行规定来看,是以法人企业的身份出现的,虽然在许多农村地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曾经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全国范围内,股份合作制企业比例还是不高,而且如前所述,股份合作制企业正处于制度回归形态,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而可见,大多数的民营中小企业还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