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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主导型战略

日期: 2010-10-9 5:12:52 浏览: 38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李滨

论文摘要: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所采取的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在我国,政府主导型战略不仅符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我国校企合作发展的实际,是我国校企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而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起到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战略
  政府主导校企合作是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一大特点。近几年,我国职业教育借鉴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经验,转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往往表现为一种自发的、浅层次的、松散型的状态,企业的参与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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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校企合作健康发展就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的稳定性。而这些仅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只能由政府建立起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以保障。实施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发展战略,其目的在于由政府发挥统筹和引导作用,使校企合作成为培养技能人才的根本途径和普遍模式。
  一、政府主导型战略的内涵
  由于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既是准公益事业,又具有产业属性,因此,政府主导型战略,就是按照校企合作自身的特点,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笔者认为,在我国,实施这一战略基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借鉴德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经验。二是适应校企合作的内在规律。职业教育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教育,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社会性、人民性,由于校企合作涉及多家职能部门,尤其是有些带有试验性的合作需要在制度框架内有所突破,需要人事、劳动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须由政府主导。三是近年来,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实践中已取得了较明显的成绩。因此,实施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战略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校企合作发展现状。
  此外,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对提高一个地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应用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政府通过组织校企合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较快地改变一个地区在某一技术领域落后的局面,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同时也能使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实现双赢。
  2.企业通过参与政府组织的校企合作,可以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分享到合作过程的经验、技术和最终成果,可以捕捉技术和市场机会,可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还可以借此机会改善与政府和其他合作单位的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高职院校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项目,可以提高自身的学术地位,及时把握技术活动前沿,还可以改善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为争取经费、参与其他应用研究寻找新机会。而对于教师来说,通过参与政府主持的项目,可以扩大学术影响、提高技术声望,还可以及时掌握企业技术动态,增进与同行的交流与沟通。
  二、校企合作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校企合作的特性要求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推进校企合作,政府介入最为有效,这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实施政府主导校企合作战略,是推进素质就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高技能人才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大学生求职面临一定困难,高校毕业生已成为青年人群的主体,青年就业问题日趋突出;另一方面,各行业技能人才出现紧缺状况,存在招不到合适人才的情况。随着各地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的发展,以及各地区产业规划中标志性和成长性产业集群、重点开发区产业的定位,新产业、新职业、新岗位急需大批与之适应的高技能人才,企业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尤其是青年高技能人才却难以招到。出现这种结构性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学科的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的岗位实际需求不相匹配;企业对人才技能水平的要求与学校实践教师、实训设施严重缺乏形成的技能培养能力不相匹配;社会的就业、教育、产业等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2.实施政府主导校企合作战略,是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3.实施政府主导校企合作战略,是建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校企合作,其本质特征是产业发展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结合。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建立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根据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通过整合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育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化组合,从而将教育培训的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
  因此,政府应营造有利于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建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即以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人才为目标,在企业、院校、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体系中,政府要发挥总体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监督协调等宏观调控职能,统筹管理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通过引导、扶持、指导,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促使院校、企业建立双方自愿、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合作方式,从而形成职业、产业、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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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政府主导型战略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在校企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做法和经验主要在于:
  1.以立法保障校企合作的完成。发达国家政府普遍重视相关的立法工作,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使校企合作有法律做依据,有法制做保障。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较早的德国,德国政府1889年颁布了《工业法》,规定校企合作采取“双元制”形式;在1969年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后,先后制定了《高职教育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宪法法》等一系列法规予以配合。美国1962年就制定《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方向,1994年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把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作为高职教育的一条根本原则。各国政府制定的这些法律措施,都从政府制度的层面保证了各国校企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2.以行政法规规范校企合作的开展。许多国家政府积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促进合作教育顺利进行,使校企合作有章可循。如法国1984年颁布《高教指导法案》,把高等教育更广泛地向企业开放视为一条重要原则,提倡企业和科技界的代表参加大学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3.以专门机构管理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美国创办“美国高校大学一企业关系委员会”、法国成立“教育一企业工作线”和“教育一经济高级基金会”。英国专门成立“培训与企业委员会”(TFC)等,以促使企业积极参加职业教育。
  4.以就业准人制度推动校企合作的进行。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建立并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是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或实行强制性国家政令来执行这一制度。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找不到工作,一旦员工失业后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也必须持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和上岗。否则,职业介绍机构和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介绍其就业或雇佣其上岗。如果求职者持假证或企业违反规定雇佣无合格职业资格证书者就业,双方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发达国家政府为职业教育的发展确立的完备的人事保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三)校企合作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的必要性
  校企合作是在学校和企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的合作,既然是自愿合作,就应该有持续不断的推动力。建立动力机制,政府是关键,政府在校企合作起着主导作用。
  1.政府是校企合作的驱动者。高职院校为了生存发展、提高办学实力,积极寻求特色发展之路,合作积极性相对较高;而企业虽渴求新技术及高技术人才,但多数更关注眼前利益,缺乏人才培养的原动力与实力。要解决以上问题,一是政府必须加强政策导向,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即建立合理的企业利益补偿机制,在税费减免、财政支持、政策倾斜、资金补贴、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政策规定,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才能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优先享受到相关利益,从而在企业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二是政府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下,才能实现校企双方、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学生等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特别是保障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三是应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就业准入制,有利于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职业标准、鉴定规范和社会化管理体系,有利于发挥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的作用,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增强劳动者职业技能,有利于提高我国人力资源质量评价系统的科学性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2.政府是校企利益的调控者。高职校企合作是企业、高职院校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教育这一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能否长期合作,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与把握,而能否使合作产生最大效益,则取决于长期合作中双方逐步探索建立的各种调控机制。‘建立调控机制,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地方政府作为地方高校与企业的公共管理部门,应正视这些现存矛盾,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统筹各地方职业教育与企业两种资源,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公共管理优势,统筹规划当地的校企合作,确保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比如,通过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等形式的组织实施机构,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指导校企合作的各个环节,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使校企合作教育的机制正常运转。
  3.政府是校企合作过程的督察者。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使部分学校习惯于封闭办学,表现出对走出去与企业合作、开拓发展市场的不适应。而有些企业的发展缺乏长远的规划,不愿参与时间性较长的人才培养过程。教师和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训或实习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安排和进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指导院校与企业做好对实训的管理,规范实训流程,制定企业实训手册,实施学员实训评价制度,鼓励企业参与对实训指导教师的培养等,从而建立有效的实训绩效评价体系。政府的督察不仅可以使合作顺利的校企双方实现合作内容,而且可以推动合作不顺利的校企双方承担合作职责,履行合作义务。
  4.政府是校企合作成果的评估者。目前,我国校企合作教育工作才刚刚起步,没有专门从事合作教育研究、评估和验收的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游离状态,都是自己在评价、总结自己。这种现象不利于合作教育向更深层的良性的方向发展。鉴于此,地方政府有必要尽快建立校企合作评估、激励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标准,确定严格的评价程序,对校企合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同时以评价体系为基础,建立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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