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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的新起点 新亮点

日期: 2010-7-22 12:49:07 浏览: 17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摘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党内民主 党代表 党代表任期制
   中国共产党历来对党内民主十分重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又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平台。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对党内民主重要性的精辟概括。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党代表任期制,这确保党代表可以更好的实施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有利于确保党内民主。
   党代表任期制就是党代会的代表和它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资格和权利同时存在,任期与换届同委员会的任期与换届同期。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激发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的先进性,强化党内民主监督,增强了党的创新能力和团结统一,把党内民主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1 从源头把关,重视党代表的个人素质
   党代表的素质对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和党内民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党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党代表,选出高素质、具有较强参与意识、有处理党内事务能力的代表是党代会发挥作用的关键,从源头上保证了党内民主,促进党内民主建设。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就要求党代表在任期内持续的发挥作用、及时的反映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意愿,这就对党代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党代表必须由党员内部自上而下的选举产生,要能够真正代表党员的党内积极分子,建立以党代表任期制相适应的党代表选举模式。
   1.1 严格党代表的能力要求,突出党内事务的参与、处理能力
   作为党代表就必须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如实的反应自己所代表的党员的意愿和要求。要有较强的政治觉悟,不能迎合上级歪曲表达自己所代表的党员的意见。作为党代表还要具有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很好的处理党员内部及群众的关系,真正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2 增强党代表的竞争性
   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的权利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头衔”落到“实权”,增强党代表的竞争性,选出更有能力的代表。实行党代表竞选,党员能更好的了解候选人,避免盲目投票;实行党代表竞选,党员之间,候选人之间可以建立平等的竞争关系,避免了拉关系、靠上级的现象,更好的确保了党内民主的实现。
   1.3 推行党代表直选制
   党代表直选是指由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党员直接投票选举自己信任的人作为党代表的过程,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体现党代表与党员之间的权利授受关系的最直接形式。这一选举方式在部分地方已开始探索,并形成了一定成果。党代表直选的结果是广大党员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是促进党内民主的途径。
   2 创新活动机制,发挥代表的持续性、经常性作用
   实行代表任期制,主要在于发挥代表的持续性、经常性作用。代表作用的发挥和实质地位的改善,代表任期制的功能显示和优越性发挥,关键在于健全代表活动制度。应从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制度入手,拓宽渠道,健全机制,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2.1 拓宽联系渠道,健全民意收集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建立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开展党内民主恳谈、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反映民意收集制度,建立并畅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和反映党员群众意愿的渠道,广大代表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凝聚了人心。
   2.2 拓宽参与渠道,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参谋助手作用
   通过建立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代表提案和代表调研等制度,拓宽代表参与党内事务决策管理的平台。特别是通过每年确定一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由代表团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根据党委工作重点,提出建议,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2.3 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
   通过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建立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代表届中参与对党委、纪委委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征求代表意见,代表述职评议代表列席党内有关会议和参与民主推荐干部工作等制度,确立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拓展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途径、形式。
   3 合理规范闭会期间代表的权利
   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应该享有的权利有:
   3.1 参与同级党委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党代表负有对“两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的责任,只有允许他们参加相应的会议,才能全面了解“两委”的工作开展情况,从而才能确保对“两委”工作的监督检查。
   3.2 对同级党委、纪委的工作实行监督
   党代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级党委领导的工作作风、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不仅是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健全党代会常任制的根本要求。因此,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必须赋予党代表必要的监督权。
   3.3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社会调研
   党代表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决定,要做到上联党代会,下联党员群众。有计划地进行社会调研不仅是党代表了解社会情况、收集掌握材料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党代表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根本保证。因此,社会调研权是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享有的第一权利。
   党代表在闭会期间还包括:对同级党委所辖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并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并接受监督;对党代表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也是党代表闭会期间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逐步完善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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