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应该关注什么?——他山之石
瑞士:行业企业参与学徒培训
2004年,瑞士新《职业教育法》颁布,重新对政府和企业职责、专业教学以及学徒培训内容、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保障机制等作出规定。
瑞士《职业教育法》规定,在小学二年级就要开设各种手工课程,养成劳动兴趣和习惯。从初中二年级开始,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指导。在这样的环境下,没有人会因为选择了职业教育而感到低人一等。
瑞士中等职业学校多数实行学徒培训制。学徒每周1至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3至4天在企业实习。近年来,行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学徒培训,建立专门的培训中心或实训车间。同时,企业参与决定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和考试内容,为学徒提供培训教师和工资。瑞士1/3的企业参与学徒培训,为学生提供职业咨询和实习机会。
德国:规范职业教育办学企业
德国“双元制”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职业教育模式,教育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特别是2005年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而并非教育法的子法,它是规范具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企业的法律。
目前,德国有资格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大约占企业总数的1/4。这些教育企业的出现,将教育机构由学校扩展至企业,从而大大扩展了教育机构的内涵和外延。而德国高等教育里的教育院系,也都设有“企业教育学”的课程。这些“跨界”教育概念及其理论的出现,可以说是德国对世界职业教育的经典贡献。
日本:职业教育紧贴产业需求
进入经济稳定增长时期,日本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职业教育法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1978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修正案)确认企业主为其雇员提供职业训练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公共当局的主要任务是对雇主所开展的职业训练活动进行鼓励和帮助。
从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职业教育中,企业和市场逐步发挥了“主角”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具有以下特征的职业教育模式:办学动机来自企业,办学主体也为企业,国家发挥的作用小,实施自由的市场监督方式,培养的职业人才具有高专门化、高针对性的适用性。这种模式下,职业教育紧贴产业和企业的需求,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日本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进而促进了日本的经济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