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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质量验收

日期: 2010/6/21 浏览: 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质量验收

一、验收检测依据 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要有法律依据。以天津市为例:除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303—2002 、《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 、《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 29-71-2004等相关规范外,还应遵循《天津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夜景灯光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等地方灯光建设、管理文件。

二、景观照明工程具有“系统化工程体系”的属性

景观照明工程有两个明显的属性:艺术性与观赏性,并且是以观赏性为第一目的。但它与传统的艺术不同,特别是较大的工程,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从组织工程招、投标到设计、施工、验收,则完全是系统的电气安装工程。因此,景观照明工程还具有“系统化工程体系”的属性。所以我们在实施景观照明工程的全过程中,应该遵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的原则,按照各类技术标准,把握景观照明工程体系的全过程。

我们认为,景观照明工程体系应完成如下流程:

三、验收内容 供配电系统验收谐波抑制验收、防雷、接地与安全验收、电气安装验收、景观照明灯具及附件安装、 景观照明通电验收、 景观照明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在建筑等验收规范中都有所规定,本文不多重复。仅根据景观照明自身的特点,做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1、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资质的验收

景观照明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3.0.1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尚应具备一定的设计能力。安装电工、焊工、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应验收其有关证件,如霓虹灯工程炜管、排气、安装等技术工,应验收其是否持有关证件。 安装、调试和测试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应检查其是否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当验收景观照明电气工程时,还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是否正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是否齐全。包括: 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记录;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景观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等。 2、主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主要设备、材料的购进必须符合工程设计方案规定要求。对灯具及光源的种类、品牌、规格、色彩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验收其有效方案调整变更文件。 主要设备、材料进场后必须封样,施工过程中确保使用的设备、材料与封样一致。验收时必须提供原封样和进场检验记录。 进场的主要设备、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霓虹灯管的进场验收必须提供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质检报告。 进口光源、灯具及电气设备的进场验收,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对进场的设备、材料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照明灯具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10条款的规定。开关、插座、接线盒及其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11条款的规定。 电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12条款的规定。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13条款的规定。型钢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14条款的规定。 电缆线槽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15条款的规定。 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19条款的规定。钢制灯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2.20条款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验收各工序交接确认过程中相应的确认文件或相关有效资料。 3、景观照明的总体视觉效果验收

景观照明工程总体视觉效果验收体现了景观照明工程的自身特点。其艺术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尚应符合各地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中确立照度、亮度、光污染等技术数据和技术指标的项目,应经过标定的检测仪器、器具进行数据测量,用技术数据进行视觉效果评价。应按照工程平面图确定照明方式,确定灯位和角度,布置安装灯具,达到设计的最佳效果。

在照明景观工程设计方案中某些技术指标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验收工程总体视觉效果时可参照本规范的以下条款:应遵循被照对象的特征、功能、风格、社会历史背景地位、饰面材料及环境,合理安装光源灯具;应重点突出,光影结合,协调舒适,层次分明。被照对象的亮度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既有差别,又和谐统一,不应为突出自己而破坏整体周围环境;尺度较大的建筑物立面宜采用黄、白色,应慎用蓝、红、绿等彩色光;玻璃幕墙建筑不应使用泛光照明;应用主光突出重点部位,用辅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和辅助光亮度比例以3:1为宜。建筑或构筑物的照明方法应根据被照对象的特征确定,不是简单地使用单一的照明方式;对以花草、树木及其它自然材料构成的天然软质景观的光环境,应选择显色指数Ra≥80的金属卤化物灯、卤钨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对必须安装在树上的投光灯,其系在树杈上的安装环必须能按照植物的生长规律进行调节;商业街的道路路面平均亮度不宜过大;店头照明的亮度以是环境亮度的3倍为宜。橱窗内的照度应相当于营业场所照度的2~3倍。 4、光度参数的测试量化评估?

评估和验收景观照明的技术指标应采用亮度分布,而不应采用照度分布。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亮度计或彩色亮度计等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对亮度做出量化评估。应对照明设施的有效电光转换能力进行评估和验收。照明设施的有效电光转换能力=光环境实测平均亮度×被照面或发光面积÷耗电功率。(单位)坎德拉/瓦=坎德拉/米2×米2÷瓦。

还应注意光度参数的测试方法和亮度计应安放的位置,测试景物细部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建筑景物 20-30m处与景物的最高点的夹角≥45°的近视位置。测试景物主体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景物30-100m处与景物最高点的夹角≥27°的中视位置。 亮度测试点的选取也很重要,应根据景物的实际情况选取测试点。一般对造型不复杂的景物在高度方向分为3-5段,每段的亮度测量测试点不应少于9个点, 应采取均匀布点。测量景观广场和桥梁(道路)时,对没有车辆通行和彩电转播要求的景观广场和桥梁(道路)的照明测量,仅进行水平照度检测即可,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20点/100㎡,应采取均匀布点。 负责验收单位及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BM3亮度计及1980A彩色亮度计或BM5彩色亮度计;应具备菲利蒲PM5519及PM5539调试仪器及信号源;还应建立光源和灯具组合整体光谱特性测量系统。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BM3亮度计及1980A或BM5彩色亮度计。

5、景观照明节能评价 节能环保,缓解能源紧张,控制环境污染,提升我国城市整体照明质量和水平已迫在眉睫,景观照明决不是越亮越以得到各地业内人士的认同。因此验收时应限制照明功率密度值(LPD),提高照明系统光效。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用电的单位功率限值(W/m2)不得超过下列表中的规定。

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单位功率限值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景观照明使用泛光照明时,被照建筑立面的平均照度、居住建筑窗户上的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发光体(光源或灯具)的光强、商业街的建筑或构筑物的景观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照度值。

建筑或构筑物使用泛光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量和总光通量比值(ULR)在风景区为零;城市低亮度(≤4cd/m2)区为5%;城填中等亮度(≤6cd/m2)区为15%;城市中心的亮度(12 cd/m2)区为商业区等为25%。 商业街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允许亮度不得超过下表中的规定值。

商业街的广告和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注:其他地区的广告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应乘以下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和公共活动区的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公共空间(广场和公园)的景观和功能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下表中的规定值。

广场和公园照明的照度值

同时还应使用高光效光源、高光效节能灯具及配件;正确选择照度标准值和照明方式。道路照明、广场照明和大型建筑物照明应采用自动控制;建筑物夜景照明应采用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假日的分时段照明控制方式;道路照明的控制,可采用下半夜能自动降低灯泡功率的节能控制器;1500W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为380V;采用气体放电灯的景观照明装置宜自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以减少线路电压损失和电能损耗,否则应采用集中补偿装置;采用功率因数自动补偿的电容器组,应在用电负荷功率因数滞后0.9至超前0.9的范围内,避免频繁切换, 以提高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但应保证月平均功率因数不得超前。 6、光污染控制评价 景观照明工程的光污染控制情况可参照下表执行。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限制光污染(干扰光)的标准

 注1:本表光度指标引自CIE干扰光技委会(CIE/TC5-12)限制室外照明干扰光影响指南(Cuide on the limitation of the offccts of obtrusivc light from outdoor lighting installations, Jannary 2003)   注2:环境区域:E1、环境暗的地区,如公园、自然风景区;   E2、环境亮度低的地区,如城市较小街道及田园地带外侧区域;   E3、环境亮度中等的地区,如城市一般街道周边地区(近郊);   E4、环境亮度高的地区,如一般住宅区与商业区混合的城市街道或广场。   注3:*1如果使用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至1lx。   *2如果使用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至500cd。   注4:阈限增量(T1)中的LA为适应亮度(单位为cd/m2),0.1为无道路照明时,1为M5级道路照明;2为M4/M3级道路照明;5为M2/M1级道路照明。道路分级详见CIE115-1995号出版物。   除此之外不应将光透入夜间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室内场所;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灯具,控制灯位和照射方向,控制溢散光和干扰光; 可利用挡光或遮光板将投光灯产生的溢散光和干扰光降低到最低的限度;除地标建筑顶部使用激光、探照灯或空中玫瑰灯外,其他高大建筑顶部不得使用。

结束语: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灯光建设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很强的计划性,科学性、法制性和持续发展性。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维修,每个环节缺一不可,而且环环相扣,环环相连。规划要有计划,设计要有标准,施工要有规范,检测要出数据,验收要按文本,维护要有资金 ,维修要落实到人。整体工作应有计划地分布实施。按建设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建设,才能使夜景灯光建设的整个管理工作由初期的协调管理逐步完成向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由开始的末端管理转变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实行设计、施工、管理三同步。

  我们希望“光文化”建设扎扎实实,稳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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