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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与监管体制

日期: 2009-2-25 7:27:04 浏览: 17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制度提出的挑战,认为随着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是少见的。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全球金融整合浪潮预示着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我国金融整合,由金融机构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内在动因,以及政府化解特定金融机构风险和消化巨额不良资产包袱等外部环境促成。将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放在国内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金融业本身改革发展的要求以及入世后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力的需要等重大背景下,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有其独特的动因,将对我国的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提出独特的挑战。
_、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
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理、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金融资产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转移更加充分,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有时已难以界定其归属。比如证券机构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保险机构推出的投资连结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替银行存款,并比后者更能实现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再比如由抵押贷款形成的抵押证券,就是一种比贷款更具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因此,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一体化,并导致不同金融机构的产品结构和服务功能出现同质化趋向。这种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既对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提出了挑战,也是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演变的主要原因。
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美国、日本等原先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向综合经营变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极为少见,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经营制度是介于两极之间的有监管约束的综合经营制度。即便是对于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德国来说,真正有实力开展混业经营的银行也只限于几大综合性银行,在其金融体系中还大量存在中小专业化的金融机构如储蓄银行、合作银行等。因此,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及其风险监管
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整合对金融结构演变的影响类似,随着金融整合的发展,我国也将出现十几个大型金融集团与大量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两极结构。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整合、整合创新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反过来,又将促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的变革。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雏形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已经存在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集团,也存在以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集团,如首钢集团(控股华夏银行)、宝钢集团(控股联合证券和东方信托)等。
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辖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又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其下属企业有中信嘉华银行、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光大集团全资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以及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公司一一光大控股、光大科技、光大国际,并控股申银万国证券,与加拿大永明金融合资组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致力创建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
银行业中,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由此可见,通过自身扩展和改组创建等重组活动以及收购和合资等整合活动,我国已出现了几个金融集团或者说准金融集团。随着银行对证券、保险跨行业并购的发展,我国金融集团的数量将会增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为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行业以上的大型全能化金融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具有的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可以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实现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即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将各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与其股权分离,实现“分业经营、股权集中”,可以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三)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与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除了金融集团所本身内含的集团内部便捷的风险传递、较低的透明度和大量的关联交易等一般风险特征外,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缺乏监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对不正当内部交易的防范,往往产生资本金不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以及大量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风险等5大风险(夏斌,2002)。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业存在经营效率低、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不足等诸多问题,而且产权问题没有解决,治理结构并不完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因此,单一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尚不能得到很好地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化运作过程中对于更加复杂的风险问题就更难应付(赵海宽、孙维廉,2003)。
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表明我国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除了下面要论述的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外,借鉴国际上三大监管组织联合形成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针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主要监管机构的确定以及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等做出制度安排,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严格界定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法规框架下允许的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未来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与现实选择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实行混业经营,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经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也随之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为主要指标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面临较大挑战,使以监管银行为主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因此,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为契机,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是我国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长远目标,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发展,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以业务代理为主,大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将以个案批准的方式逐步发展和增加,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银监会又刚刚成立,因此,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是:第一,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第三,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综上所述,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整合对金融结构演变的影响类似,随着金融整合的发展,我国也将出现十几个大型金融集团与大量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两极结构。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整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也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针对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长远目标下提出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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