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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成就\问题及对策

日期: 2011-11-8 20:02:44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刁春好

论文摘要: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是“普九”后残疾人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指导方向。与残疾人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其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模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理论研究,并根据中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论文关键词: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成就;问题;对策 
   
  从国内来看,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普九”后残疾人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指导方向,现已成为当前特殊教育界的一大热点问题。但是,到底什么是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呢?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已有的研究也没有区分残疾人高等教育与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这两个概念。学海网(www.xuehai.net)我们知道,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虽然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一个部分,但同时又是一个独立的教育体系。与残疾人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其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模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特殊性,如果用残疾人高等教育来替代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那就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事实上,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培养技术型人才,将来主要从事技术的应用与运用,他们的任务是实施已完成的设计、规划和决策并转化成产品,在生产第一线上工作,具备一定的理论技术和经验技术、智力技能和动作技能。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是指针对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残疾人进行的为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高等专门教育。它既区别于注重学科研究的学术型人才,也有别于具有熟练精湛的操作技能为标志的技术工人。 
   
  一、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已取得的成就 
   
  除了张謇先生于1916年创办的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南通狼山盲哑学校(即现在的南通市聋哑学校),1949年前中国特殊教育学校具有慈善、救济性质,盲、聋人进入高校仅是个别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特殊教育被纳入了国家教育事业的轨道,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后,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保障了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如198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2001年开始的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残疾人职业教育从无到有走上了依法、有国家计划的发展轨道,并取得了初步发展: 
  1.办学规模扩大。从我国山东滨州医学院1985年9月首批招收的几十名残疾大学生算起,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到“九五”末,全国有超过2000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进入“十五”、“十一五”后发展的速度明显加快,据2006年的统计,全国有4148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986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到2009年,全国有6586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196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这其中除了极少数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人能够成为研究型和学者型的人才,绝大多数残疾大学生由于自身的生理障碍造成的学习困难,其培养的定位都是技术型应用人才。 
  2.办学功能多元。原有的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主要是以从事学历教育的传统学校形态职业教育为核心的,目前这样的教育格局有所改变。如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多次承办南京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短期培训,针对南京市九个区县镇(街)定岗定编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系统培训,以促进南京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3.办学层次提高。过去的几年中,原本办学规模较大的专科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院,办学层次有明显的提高,如南京金陵科技学院、河南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等均培养本科层次的残疾人高等技术人才。这较之前专科层次的教育有了一个很大的提高。 
  总的来说,在过去几十年中,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取得很大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家总体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残疾人高等教育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二、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促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方面,近年来我国已经或即将出台若干政策法规,国家给予职业教育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总体而言,由于政治体制、社会观念以及办学经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关于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条款存在明显不足:一是相关的条款分散,大多以意见和通知的形式下发,一方面未能形成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地方法规为支撑的纵向层次结构,另一方面也没有形成与《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联系的横向结构,权威性不强。二是宣誓性的语言较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很多带有“号召”“鼓励”规定之意的规定,实际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保障不力、问责不严,缺乏应有的强制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一直处于制度保障的边缘。相对于把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整体规划,残疾人的高级中等以上的教育只是“根据需要”、“可以举办”;相对于初等教育对残疾人的各种特殊照顾,高等职业教育并没有对残疾学生显见的优惠。虽然《残疾人教育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但该意见是否必须采纳、最终如何决定,都缺乏进一步的规定。 
  2.理论研究不足。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系统。从本次研究所查阅到的文献看,数量较少,而且对问题的研究仅停留在表层,或者用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研究替代了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研究,忽视了职业教育的特殊性。这一现象已引起了相关人员的注意和重视,但目前的研究仍属于经验总结和理论思辨,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3.教育体系运行不良。首先,管理体制不顺,不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学科专业的建设发展缺乏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统一的宏观指导与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社区,从决策、管理再到实践,一直以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远程教育以及残疾人教育之间缺乏统筹和沟通。更没有建立起相互沟通的机制。其次,专业设置单一,不符合市场对人才的要求。特教院校之间在专业设置上简单重复,如面向盲人的专业仅限于针灸推拿和钢琴调律专业,不管残疾人个性的差别,只能学习仅有的几个专业,选择范围很窄,就业范围也受限制,降低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带来的积极的社会效益。再次,特教师资匮乏,不能有效实施教育教学。已接收残疾人大学生的高校中,绝大部分残疾学生的任课教师没有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特殊教育教师在数量上严重缺乏,有的特教学院几乎没有特教师资。截至2000年,在3.1万专任教师中,其中仅仅有3%的人是特教专业毕业,全国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在2003—2004年拥有31067人,2004-2005年拥有31937人,加上对高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的素质要求高,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的增幅较低。最后,教育对象狭窄,不能满足中短期培训的需求。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从事学历教育的传统形式职业教育为核心,虽然个别培训机构和学校开展了短期培训,但高等职业教育主要以学龄青少年为教育对象,基本没有涵盖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的其他广泛残疾人。虽然有像南京特教学院这样开展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但这在全国尚属个例,没有形成气候和常规。 
  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造成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远不如人们期待的重要原因所在。目前,亟须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新形势下的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对策 
   
  为了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1.呼吁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面向普通大学生,残疾人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政策关注和支持。这对于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的保障都是十分不利的。建议国家从维护教育公平的角度,尽早调整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充分关注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正当诉求,出台支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同时细化现有相关法律条款,突出法律条文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在升格等评估验收的过程中引入“一票否决”的预警机制,有效促进高等教育与特殊教育的融合、兼顾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  学海网(www.xuehai.net)  2.构建中国特色的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对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前瞻性地思考残疾人培养的问题,建立符合自身规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模式,这是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环节。 
  (1)办学主体多元化。随着招生数量逐年提升,教育成本也大幅度提高,如何突破目前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呢?黄炎培先生早在1925年就主张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办职业教育。即是说,国家应在确定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同时,大力提倡和鼓励社区办学、集体办学、私人办学、合资办学等。对于社会出资创办学校,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鼓励其独立建校或投资于现有院校实行“一校两制”。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让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继续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形成残疾人职业教育网络。与此同时转变政府集权的体制,重构国家市场和职业教育的关系,实施对职业教育的跨部门统筹管理,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沟通协调机制。 
  (2)办学视野国际化。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的进程,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对比研究,从办学观念、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等方面要与国际接轨,多参加国际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获得一些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并拓宽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视野,提高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 
  (3)办学定位人性化。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应该根据残疾学生的特殊情况,尊重个体意愿,重视因残疾带来的特殊困难,最大限度满足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一方面,在招生时,要在坚持政治、文化、业务条件的基础上,对年龄、婚否等问题,采取适当放宽的做法;另一方面,可以完全按照个人的需要设计教学模式,包括对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式、学习地点甚至指导教师的选择。逐步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为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另外,职业教育不仅包括职业学校教育,也包括各类职业培训及其他形式的职业教育,所以还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力素质和职业技能的终身培训体系。 
  (4)师资队伍专业化。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为主,这类人才的培养,要求教师既要有宽广的理论知识功底,又掌握本专业领域的丰富的实践知识和技能,还要通晓特殊教育的基本原理,具备与残疾人沟通的能力。但是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时间很短,目前,残疾人高职教师的职前培养还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国家可制定相关政策,一方面,通过“4+1+1”形式即本科后学一年特殊教育理论,再到企业实践一年,培养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另一方面,还要对在职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加强在职培训,鼓励其通过各种形式到企业、机构学校学习进修,通过各种支持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逐步达到“双师”标准要求的精良师资。最后,在师资短缺的现阶段还应积极聘请社会行业专家指导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5)教学安置有效化。虽然,随着人们教育理念的转变,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规模越来越大,能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人也越来越多,但这并不表明残疾人正享受平等的教育权。能否享受到平等受教育权,还要看学校的安置是否有效。这就要求各方加大投入,为残疾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支持。比如,设置专人负责残疾学生的生活;为盲生配备需要的各种盲文书籍、阅读盲文和明眼文字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听见的电脑软件以及盲文打字机等;为聋人上课配备专业的手语翻译、助听器和放大声音设备、听课记录的助手等。 
  (6)教育格局多样化。在“融合教育”、“全纳性教育”思想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倡导随班就读。事实上,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认真研究,取其所长,而不能照抄照搬。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条件,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应由国家承办,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模式。一是采取措施,扩大普通高校招收残疾人随班就读的规模。这样有利于残疾生的心理康复,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有利于从整体上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规模。然而,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不可能使所有高校都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条件,加上师资和教学设备的限制,所有高校不可能都能完成对盲、聋、哑等残疾生的教学任务。所以,从现有条件出发,可以在每省重点改造和完善一两所高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相对集中地招收残疾生随班就读。二是普通高校力所能及地创办特教学院、特教系或班,集中招收盲、聋、哑以及较重的肢残学生,实施特殊教育,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高层次人才。这种模式有利于按残疾分类,因人施教,方便管理;有利于消除残疾生的心理障碍,同时又不需要单独选址建院,比建立“隔离式”特教学院节省许多经费。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形成以少数高校附设的特教学院为骨干,以普通高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格局。 
  3.深入对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是需要和实践的产物,目前,政府的主导的作用还不突出,特别需要理论工作者就如何发展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提出符合教育规律的论证。不仅应对教育教学标准的制定、资金投入和筹措的协调和管理等方面做宏观的研究,而且要对教育教学方法的采用、专业和课程设置的衔接等微观方面的问题做探讨,以促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乃至整个特殊教育体系健康快速发展。  学海网(www.xueha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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