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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防范对策

日期: 2010-4-2 14:47:08 浏览: 5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关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防范对策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垄断的表现和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监控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垄断
   近三十年来,跨国公司的大举进驻和对我国的大规模投资,缓解了我国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使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促进了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跨国公司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某些跨国公司依赖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遏制我国企业的发展,并在某些行业形成了垄断格局,从而对我国某些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监控,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实现
   1.依赖资金实力,通过并购削弱我国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地位
   跨国公司的融资实力是其在中国进行并购形成市场优势地位,进而采取限制竞争行为的最便利迅捷的武器。因为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方式并购我国企业后,可快速谋取在我国市场的优势地位。虽然企业并购并不能直接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很多情况下企业并购的确会给市场竞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垄断的产生提供了最充分的条件。其中尤以横向并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最直接。“横向并购”会直接导致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现少数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例如,中国政府为保护柯达在华投资的利益,承诺在1998年合资后的3年基建期内,国内感光企业不得与其它外商合资合作,从而使柯达以10亿美元的代价买下了在我国的3年垄断期。
   2.通过品牌控制取得行业及市场优势地位
   品牌控制是跨国公司在我国迅速取得优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内一些企业的品牌在跨国公司进入之前,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由于许多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忽视品牌战略,在合资时或者使用外方品牌,或者将知名品牌低价转让给外方后被弃之不用,以致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在市场上消失。据估计,我国现有的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品牌。跨国公司通过对品牌的控制,在许多行业已经成功地构筑起一道阻止国内其他新进入企业的行业壁垒。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我国二十多个城市建有罐装饮料公司,通过品牌控制,迅速取得在国内市场的支配地位。杭州“娃哈哈”推出“非常可乐”欲挑战“二乐”,虽花费了上亿元的巨额广告费,但仍未能撼动“二乐”在我国市场的支配地位。
   3.凭借技术实力及技术控制推进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和80%的新技术、新工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技术差距。跨国公司凭着对先进技术的控制,在我国获取了巨额的垄断利润。
   为了不断强化其技术控制,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利用我国的技术资源,通过大量招聘国内科技人才,并购国内科研机构,在我国开展研究开发,推出适合中国市场的新产品,以图保持其在中国市场的技术优势,构筑技术壁垒,谋求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
   4.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完全排斥竞争,同时也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的竞争机制构成严重危害。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根据WTO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报告,1997年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高达6.7%相当于811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卡特尔行为在我国也存在,如2002年1月国际班轮公会、国际运价稳定组织在我国港口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
   5.制定商业标准,掌控市场规则
   强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在中国很多产业占据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也正在使行业规则发生改变。2002年,一家跨国通信巨头刚刚推出无线对讲机的新产品,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就公布了《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的通知》,规定将409MHZ一410MHZ频率之间的20个信道专门划分为民用,并首次松动了对民用对讲机管理频率的限制。这意味着该公司的无线对讲标准成了该行业事实的市场标准。因为通信产品实质是技术标准的载体,当拥有无线对讲技术的厂商将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这个通信巨人就成为标准的绝对持有者。跨国公司的标准形成事实的行业标准,这种对标准和市场规则的控制,使跨国公司在技术上的优势得到加强,对行业的控制也得到巩固,于是就更接近垄断。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产生原因
   1.跨国公司对市场和利润的追逐是内因
   跨国公司运转的最终目的是市场占有和获取利益最大化,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是达到此目的成本较低的途径,因此,跨国公司总是寻找机会,凭借其雄厚实力,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中拥有绝对的资金、技术、品牌及管理优势,这些优势在进入我国时,往往就会直接成为市场力量。跨国公司凭借这种绝对的市场力量可以轻而易举地击垮处于明显劣势的我国企业,从而在一些市场上取得控制地位。而跨国公司在取得控制地位之后,就不可能不去采取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谋取尽可能高的利润。在一定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在我国所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正是市场力量的表现,也是我国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直接后果。
   2.我国的政治经济及法制环境是主要外因
   作为竞争秩序维护者的我国政府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能力较低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进行限制竞争和垄断的重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和监控措施的缺位。多数国家都有《反垄断法》,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东道国市场,会破坏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仅能依靠尚不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来进行,这些法律法规中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管理还不成体系,缺乏准确的适用条件和执法保证。这样便导致一些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无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合法地存在,同时对于来自跨国公司及国外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无法预防和整治,从而也无法保证国内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当国内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损害时,也因为无法律救济而无法对抗限制竞争行为。
   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不健全。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同大企业或者大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要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以免在执法过程中陷于政府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之中。目前,我国对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还不到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的和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市场执法机构。
   三是对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许多部门及地方政府仅注重如何吸引外资,考虑短期利益、部门利益,为跨国公司的进入提供相当优厚的条件,有时甚至采取“行政性垄断”的方式庇护跨国公司,却忽视引进外资的负面影响,对外资进入后对我国市场结构、竞争秩序、经济安全、消费者及企业权益的影响缺乏足够的研究和必要的准备。这些都导致了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并对公平竞争构成损害。
   3.发达国家对垄断的规制政策由严格转为普遍放松是促进因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垄断规制政策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在美国的带动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垄断和并购的规制政策和立法逐渐放松,放松规制的结果就是企业的进入,价格、投资,尤其是兼并等行为的自由度大大增加,企业的大规模甚至达到垄断状态不再被认为是非法,这种改变直接推动了美国及一些国家企业并购的繁荣,由此导致各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尤其是近几年,在“战略贸易理论”的影响下,多数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立足国际市场调整本国的竞争政策,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通过兼并等手段获得垄断优势,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对抗或抵消他国竞争者的垄断优势。
   放松规制的浪潮直接改变了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的取向,对垄断的规制由垄断结构转向了垄断行为,导致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从而助长了其对市场垄断的“肆无忌惮”和经营战略的“赢者通吃”思维的强化。对我国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具备条件可以在我国推进他们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跨国公司,必然会越来越多。另外,这种对垄断放松规制政策的潮流,也会影响我国的相关政策和立法,使我国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变得愈发艰难,对我国的反跨国公司垄断方面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
   三、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防范对策
   1.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
   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看,通过恰当的产业政策与吸引外资政策,引进新的竞争者,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可以有效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各种优势形成垄断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降低跨国公司之间为达成利益联盟进行串谋的可能性。通过全方位地引进多家外商投资,形成竞争或寡头竞争的格局,更容易促进跨国公司向中国转让先进技术,从而减小国内企业同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这也有利于降低行业的进入壁垒,促进国内竞争者的产生,形成“鲶鱼效应”,促进市场竞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汽车行业,德国80年代的车型普通桑塔纳自1991年进入中国生产以来,一直未将其最新车型与技术转让给中方,随着上海汽车有限公司与通用合资生产别克轿车,以及广州本田汽车的下线与投放市场,德国大众也于1997年改变态度,决定将先进的AudiA6引入一汽大众,并在上海大众推出B5车型的帕萨特,实现我国的车型与世界先进技术同步。
   2.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国家应着眼于应对跨国公司等拥有垄断地位企业的竞争,在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促进或扶持国内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大企业,形成一批自己的“巨人”企业,提高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能力。我们应通过制定合适的产业组织政策,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产业结构市场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偏小、规模经济效益差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薄弱的现象。同时,国内企业也应实行战略联盟、利益联盟,联合进行研究开发,集中实力,节约成本,实现知识共享,以不断打破跨国公司所造成利益联盟的技术壁垒。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往来的普遍要求。构建一个相对稳定完善的规范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制度体系,既要有效地防范和监控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又要保护好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的合法利益。
   首先,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是应注意借鉴欧美的经验,他们拥有上百年的反垄断历程,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走弯路的成本;二是应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垄断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反垄断的作用和效果;三是要建立有权威性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并应由法律赋予其较充分的职权。出台《反垄断法》的同时也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部分,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其次,建立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在相关的法律中规范并购行为,从根源上防范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虽然在对外资并购内资方面出台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防止外资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产生垄断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仍过于简单和笼统。能够对并购进行管制的法律主要有:反垄断法、证券法、外资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等。反垄断法中对并购的规范是其内容的重要部分,如确立合理的并购准则体系,以对企业并购活动进行适当的监控;在证券法中确立股票收购报告制度;在产业政策的相关法律中,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工业、金融、保险、通讯、广播、交通运输等,对跨国公司的并购实行限制。或者专门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
   4.加强行业竞争状况的监控
   建立跨国公司定期报告制度,应用“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建立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其按一定的时间将其在该阶段内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规定其应当就有关质询的问题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合法的回答与合理性的解释。对跨国公司通过其在我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滥用市场优势,影响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行径,可以借鉴欧美竞争立法中的“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加以控制。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本身暂时在我国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但由于其境外母公司或总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就可视其与母公司或总公司为同一经济实体而加以控制。
   建立重要行业市场集中度评估制度。市场处于不断的变化态势之中,各种经济力量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为此,有必要定期对重要行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存在多大程度的垄断,由谁垄断等。这是有效实施反垄断和防范限制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市场情况和行业结构的准确了解,在执行有关政策上就会失之偏颇。
   除立法及行政监管外,也可以考虑从市场和社会监督方面人手,主要是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民间监督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行外监督,形成社会监督力量。在当前执法和司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社会监督无疑是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使其成为政府监督的一支重要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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