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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火灾调查》电子讲稿
第一篇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火灾现场保护
第三章 火灾调查中的询问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第五章 火灾痕迹物证
第七章 火灾损失核定
第八章 火灾调查分析和火灾原因认定
第九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篇
第一章 电气火灾调查
第二章 雷击火灾调查
第三章 放火火灾调查
第四章 自燃火灾调查
第五章 爆炸火灾调查
第六章 弱火源火灾调查
第七章 办理火灾刑事案件

第一章 绪论
在各类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一种灾害,经常伴随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我国每年发生火灾在16万次左右(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火灾),死亡两千多人,重伤数千人,直接经济损失约在15亿元人民币。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就要研究火灾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火灾调查工作是消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集经验性、技巧性、技术性和科学性与一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与其他事故和案件调查相比,火灾调查工作的特点是:
1、火灾原因繁多、火灾现场容易遭到破坏、火灾证据易毁坏和灭失,因此火灾调查工作难度大;2、在调查中涉及学科领域多,需要建筑学、电气、化学、化工、物理、燃烧学、热力学、统计、法律、心理学、逻辑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多方面专业知识;3、火灾调查还是实践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积累一定的经验。在长期的实践和科学研究中,火灾调查工作者不断探索,总结出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形成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概述
一、火灾调查的基本概念
火灾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由于火灾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目前尚无法全面预防,因此又将火灾称为火灾事故。另外,火灾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事实出现,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又把这样的火灾事故称为火灾案件。
二、火灾调查科学的发展和研究内容
(一)火灾调查科学的发展
上世纪七十年代,一些国家开始火灾调查技术工作的研究,如美国通过利用金相法对火灾中的铜导线痕迹特征进行分析,用其外观形貌和金相组织特征来鉴别导线短路痕迹和火烧痕迹;瑞士提出导线熔痕外表面成分分析法,用以鉴别导线的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
我国的火灾调查科研工作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后)
1.设立了火灾调查机构,配备了火灾调查人员。在直辖市消防总队防火部设立了火灾调查处,各省消防总队也设立了具有火灾调查职能的机构,部分大城市支队设立了火灾调查科或相应科室,配备了火灾调查专职和兼职人员;1997年成立了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组,在特大和疑难火灾调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火灾案件。
2.配备了火灾调查器材。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研发并配备了火灾调查装备,先后配备了火灾现场勘验箱、照相机和录像设备、现场勘验车辆等。
3.开展了火灾调查干部的培训和学历教育,1988年在武警技术学院招收火灾调查专业首届专科生,同年开展全国的火灾调查岗位干部短期培训工作,1989年开始招收火灾调查专业本科生。
4.加强了火灾调查科研和学术交流工作,先后有一批火灾调查的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一些有关火灾调查的专著和教材相继出版;1994年成立了中国消防协会火灾调查专业委员会,开展了全国性的火灾调查学术交流和国际间的交往。
5.加强了科技强警工作。1993年,公安部在沈阳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了电气火灾原因鉴定中心、在天津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了火灾原因鉴定中心,为火灾调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6.加强了火灾调查法律法规建设,《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范了火灾调查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一些关于火灾物证技术鉴定的技术规范公布并开始实施。
(二)火灾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1.法规和技术规范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调查器材配备标准,火灾调查工作指南,火灾现场勘验程序,火灾物证鉴定技术标准等。
2.现场勘验技术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现场勘验器材的研制,火灾现场电脑绘图,火灾现场及火灾痕迹物证照相技术,火灾痕迹物证提取方法的研究,火灾中各种痕迹变化研究,火灾形成机理研究等。
3.火灾物证鉴定技术方面的研究
火灾物证仪器检测与鉴定方法,如电气火灾物证的金相分析法、化学分析法、电子扫描显微镜的形貌分析法;火灾残留物的顶空色谱分析法、红外分析法、裂解色谱分析法、差热分析法等。
三、火灾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
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是通过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制定科学有效的防火技术规范、防火和灭火措施,惩治违法和犯罪行为,教育广大群众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从而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做了明确规定: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为了完成火灾事故调查任务,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保护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保留着能够证明起火点或起火部位、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等的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容易受到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这些痕迹物证一旦被破坏,就会增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难度,甚至永远也查不清起火原因和火灾责任。所以,发生火灾后一定要把火灾现场很好地保护起来。
2.询问和讯问有关人员
火灾调查中的询问和讯问就是对证人的查访和对火灾责任人的审讯。通过对证人、受灾人员及周围群众的查访和对火灾责任者的讯问,获取有关起火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责任等重要信息,为分析起火原因和火灾责任提供线索和证据。
3.勘验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勘验就是对发生火灾的现场和一切与火灾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通过对火灾现场具体物品和痕迹的提取、检验、记录、分析,研究和发现它们的成因及与火灾的关系,为分析起火原因和火灾责任提供线索和实物证据。这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火灾事故调查不可缺少的工作。
4.记录火灾事故调查结果
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要把调查过程、所发现的线索和痕迹物证、证人提供的证言等如实地记录下来。这些记录是研究起火原因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处理火灾责任者的证据之一,它主要包括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现场录相、询问和讯问笔录等。
5.组织或委托鉴定火灾痕迹物证
火灾现场上残留的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火灾责任等的证据,并不都是能够直接地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有的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单位或专家进行鉴定,才能找到它们与火灾案件的内在联系。
6.核定火灾损失
通过对火灾现场上建筑、设施或物品烧损率的评价和人员伤亡统计,计算出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数,为判定火灾责任、处理火灾责任者提供证据,为火灾统计提供资料。
7.认定起火原因和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通过对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物证鉴定等过程获取的线索、资料、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鉴别、排除和推理,认定火灾原因和责任。
8.处理火灾事故
即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获取的证据,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认定火灾责任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火灾调查的地位和作用
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消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就工作性质而言,火灾事故调查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执法工作。
从法律层面讲,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从政治层面讲,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直接反映和体现公安消防机构是否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窗口,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的稳定。
从经济层面讲,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可以间接创造经济价值。
从火灾事故调查与防火和灭火的关系上讲,火灾事故调查与两者有密切的联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可以发现火灾中直接和间接暴露出的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防火和灭火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可利用法律的手段,促进消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节 火灾调查的管辖和组织领导
一、火灾调查的管辖
(一)部门管辖(系统与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的是系统和部门分别管理。
1、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主体,负责所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火灾调查工作;
2、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火灾由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3、森林、草原发生的火灾依据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级别管辖:
1、一般火灾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2、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殊管辖
1、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具有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责任。
2.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属地管辖)
3.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4、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任由消防部门负责;
5、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对于人员伤亡较多的火灾调查工作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按此规定:
(1)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本数,下同)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地(市、州、盟)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
(4)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调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在由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火灾原因及相关责任的调查认定工作。
6、涉及军地两方面的火灾,由相对应的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军队派员参加调查工作。
二、参加火灾调查的人员
资格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岗位资格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
人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回避的规定:如果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由于火灾原因非常复杂,调查工作牵涉方方面面的人和事,除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以外,有时还需要其他方面的人员参加,一般有:
1.火灾发生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的公安基层单位)的警官、起火单位的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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