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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工资决定理论与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完善

日期: 2009-8-24 15:36:32 浏览: 209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一、关于我国的次级劳动力市场
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说法最早见于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Thurow,Doeringer,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培训教育能提高其收入,而对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总结并提出的一些理论。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历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经济理论对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次级劳动力市场也存在一些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特性。因此,在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理论,而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我国的工资机制。其次,在工资决定问题上面,我们还应该弄清楚决定工资水平的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并不都是合理的,我们只有将合理的影响因素与不合理的影响因素区分开来,才能找出影响工资机制正常运行的原因。再次,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商品市场价格必须由市场的供求机制来决定,作为劳动者价格的工资同样必须遵循这个规律。也就是说,在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以劳动者在产品中的贡献——边际生产力为依据,同时必须满足劳动者为维持自身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需求。这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不管是在主要劳动力市场还是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然而,尽管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高低最终是由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共同作用决定的,但现实中影响工资的因素很多,即有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正如制度学派所认为的,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包括了所有影响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这些非经济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弱化了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制定,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使得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原则受到破坏。因此,要健全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机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消除扭曲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因素,充分发挥市场对工资的调节作用。
三、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外在表现为供给双方在工资决定方面的力量对比悬殊。作为劳动供给方的劳动者在工资决定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水平的高低几乎完全由企业方单方面决定,工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使得企业方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刻意压低工人的工资成为可能。这一点在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
造成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因素很多,这里面既有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原因又与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分不开。我国在解放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虽然改革后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教育问题,农民工的医疗、社保问题等。
我国劳动力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显着差异就在于我国不存在像国外那样强大的工会,因此工人的集体议价能力低。尤其是那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他们被“制度化”地剥夺了城市居民所应享受的待遇之后,由于缺少强制性的政策保护,农民工成了“三不管”群体,由老板和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同时,由于缺少一个适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就更弱化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
(二)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途径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就必须强化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中供给力量对工资的决定作用,减小非市场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
1.制定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我国现阶段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常见的有《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也极为有限。以最低工资水平规定为例,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定是以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存所需费用为依据的,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获得的最低收入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和特殊工作条件下享受的津贴。虽然由于“民工荒”的影响,各地政府纷纷提高了对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但事实只有少数企业真正符合这个要求,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政策却未能具体落实到位。因此,制定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和落实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2.制定合理适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按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农民工的参保率还是普遍偏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组的报告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工的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现行的社保制度对农民工不适用。因此,建立一个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3.逐步。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曾经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虽然出于各种政策因素的考虑,户籍制度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彻底的取消,但是作为一种计划时代的产物,它必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因此,逐步不仅是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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