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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义务

日期: 2009-10-22 4:31:48 浏览: 7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摘要]依靠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代写论文及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改革和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方针。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更进一步明确了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行(企)业 职业教育 义务
  
  199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需要政府综合统筹、学校致力教学和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依靠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及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改革和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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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作用,对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实施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承担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二十条又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指出了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三种方式:一是单独举办,二是联合举办,三是委托培养。
  
  二、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行(企)业加强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本单位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职工的迫切要求。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化和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不断发展,行(企)业自主培训应该引起行(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把做好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为行(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一是在内部要设立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是要深入基层,宣传贯彻职业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职工教育和培训规划,全面提高职工的文化层次和技术水平,特别是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在职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四是要充分依靠和利用社会教育和培训资源,通过校企合作、远程教育、委托代培等多种有效形式,实现培训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达到“双赢”、“多赢”。
  
  三、承担本单位职工职业培训的费用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决定》更进一步指出: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四、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决定》指出: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是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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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设立助学金,捐资助学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六、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职业资格标准
  
  行业组织熟悉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特点,了解行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着深刻的认识。因而,在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制定职业技术标准、编写职业教育和培训教材、沟通职业教育和培训信息等方面有其独有的优势。行业组织应依据《职业教育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承担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
  《决定》要求: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决定》指出: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合作攻关,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学校教师结合集团企业的生产、质量、技术改造、管理升级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申请立项,并独立完成科研项目,或由集团公司专业厂、子公司立项,学校与其合作,共同完成科研项目。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人事司.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N].中国教育报,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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