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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问题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

日期: 2011-6-5 17:49:47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摘要: 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大多仍停留在新古典经济学的“黑箱”阶段,现代经济学关于企业的契约性理论为认识企业的概念和基本分类提供了新的视角。企业是生产要素所有者通过契约组成的提供产品或劳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可以分为物质资本企业、人力合作企业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企业,它们各有存在的合理性,也存在矛盾和弊端。
   关键词: 企业的概念;物质资本企业;人力合作企业;介于两者之间的企业
   法律不是单纯由人创制的,而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应及时汲取经济学的研究理论成果,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目前,法学界对企业法通论的研究似嫌不足,本文试图结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对企业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已有悠久的历史。“什么是企业”是让经济学家、法学家们长期思索的命题。
   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作为一个生产函数,企业被简化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黑箱”,现代企业理论逐渐打开了企业这只“黑箱”。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被公认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开山之作。科斯认为,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手段;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非人格化的价格来调节,而在企业内,相同的工作则通过权威关系来完成,二者之问的选择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与企业内官僚组织的成本之问的平衡关系。张五常提出企业并非为取代“市场”而设立,而仅仪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或者说是“一种合约取代另一种合约”,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商品,而“企业交易”的对象则是生产要素。
   现代企业理论流派众多,观点纷呈。现代企业理论的要义包括:(1)企业的契约性;(2)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3)由此而导致的企业所有权的重要性。 经济学和法学对“企业所有权”有着不同的理解,经济学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而法学上则认为企业所有权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对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代企业理论深化了对企业本质的认识,逐渐打开了企业这只“黑箱”,使人们认清了其中复杂微妙的关系。但是,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的定义大多把企业仅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仍停留在新古典经济学的“黑箱”阶段,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关于企业的定义涉及到企业的契约性特征。有学者认为:“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将生产资料、劳动者和经营者结合为一个整体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运输、销售或提供劳务或服务的社会组织体。”l3j(川’上述定义已经开始把企业看作是人和物的组合了。笔者认为,借鉴企业契约理论,可将企业定义为:企业是生产要素所有者通过契约组成的、提供产品或劳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生产要素所有者通过契约分别成为企业的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债权人,而企业则获得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企业是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共同体。
   第一,关于生产要素的概念。生产要素的另一个名称是投入,投入指的是生产物品和劳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商品和劳务。( 投入的目的是产出,产出是指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各种有用物品和劳务,它们用于消费或用于进一步生产。【4】( 在产业部门划分上,生产性行业一般主要指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而不包括第三产业,即流通和服务部门。但“生产要素”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生产性行业的投入,而且涵盖了非生产性行业的投入,因此,也可以称为经营要素。关于生产要素的种类,经济学对此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英国17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要素。” J(麟’这里所说的“土地”
   从广义来说,就是指包含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和劳动被认为是生产要素中的初始或初级要素。萨伊认为:“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6】(踊’189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剑桥学派创始人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组织”(我们现在所说的管理或企业家才能)对于生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他把“组织”列为第四要素。 J《 后来,学者们又提出技术、信息等也是生产要素的构成部分。_7]( 笔者认为,生产要素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物质要素和人力要素。物质要素包括自然资源、资本、知识产权、信息等,人力要素包括劳动、企业家才能等。物质要素是各种用于产出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可用于偿债的担保,而人力要素则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不能用于偿债的担保。
   第二,企业活动的内容是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产品或劳务。企业活动是通过投入获得产出,企业产出的目的主要有两种:一是为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以换取收入,并向要素所有者进行分配;二是面向企业成员提供产品或劳务。以企业产出目的的不同可以把企业分为营利性企业和自我服务性企业。自我服务性企业即自我服务性合作社,它是由社员出资设立、社员民主管理、并主要同社员交易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自我服务性合作社在合作社中占绝对优势。有些理论只承认营利性企业属于企业范畴,而把自我服务性合作社排斥在企业之外。
   第三,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企业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组成的经济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企业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学界并无异议,而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则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学界多倾向于赋予合伙企业第三民事主体地位,也有学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作了论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人格的相对独立性、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利益的相对独立性以及责任的相对独立性。l8 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因为各国立法对法人的概念、条件有着不同的界定,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归人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并不影响它们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企业作为要素所有者的合约,不仅包括要素所有者直接订立的合约,也包括企业作为法律主体与其他要素所有者订立的合约,因为企业不过是要素所有者的人格代表。企业与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合约也会不同程度地涉及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如企业招募员工,员工可通过集体协议要求参与企业管理,企业与经营者订立聘用合同,经营者可以要求分享剩余索取权。
   根据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21节,债权人也可以获得在企业决策中的投票权。即使其他要素所有者与企业的合约不涉及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也可以视为其他要素所有者对原有企业组织合约的承认。
   二、按照企业契约内容的不同划分的企业类型
   企业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合约的产物,生产要素所有者关于企业组织所达成的契约,可简称为企业契约,它具体包括合伙协议、共同组成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委任合同、劳动合同、其他债务合同中关于企业组织的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目前,法学界主要按照财产责任形式、所有制性质、行业、规模等标准来对企业进行分类。企业既然作为要素合约的产物,按照企业契约内容的不同对企业进行分类,应当是一种基本的分类方法。企业契约内容的核心是关于企业的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配置,上述权利的配置也即为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根据上述权利配置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物质资本企业、人力合作企业、介于物质资本企业和人力合作企业之间的企业类型。
   (一)物质资本企业物质资本企业是指物质要素所有者以出资为目的让渡物质要素的所有权,从而作为企业的出资者享有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的企业。物质要素的出资者(简称为出资者)所享有的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是其原始产权的转化形式,上述权利的综合亦可认为是其对出资财产的终极所有权,而不同于出售人、出租人、借款人,只取得固定的合同债权。物质要素的原始所有者以出资为目的,将物质要素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或设立中的企业,此时该物质要素即转化为企业的权益资本,亦可简称为资本,其原始所有者因此所享有的权益亦可称为资本权益。在物质资本企业成立后,出资者成为企业的业主、合伙人或股东,业主、合伙人、股东就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也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如果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经济学巾,“资本”一词有着非常复杂的含义。作为与自然资源、劳动、企业家才能等并列的生产要素之一,“资本”通常指资本品。新古典综合学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认为:“资本或资本品(capital or caP.ital goods)包括那些生产出来的耐用品,它们在进一步的生产中被作为生产性投入。”[4H ’萨缪尔森将“资本”称为“生产者生产出来的要素”。H_( 笔者认为,企业法上的“资本”通常指企业的自有资本,即出资者投入的物质要素,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可以用来购买、租赁任何形式的生产要素,因此也是一种基本的物质要素。
   (二)人力合作企业人力合作企业是指由人力要素所有者共同设立的、由人力要素所有者分享表决权、剩余索取权、资产净值权的企业。人力合作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大多采用一人一票的集体决策机制。物质要素成为被雇佣的对象,物质资本只能获取固定或相对固定的收入,甚至不取得收入。劳动占有企业剩余,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企业积累除用于扩大生产外,只能用于集体公益事业,而不能量化为个人财产。劳动联合型合作社即为人力合作企业。
   (三)介于物质资本企业与人力合作企业之问的企业类型物质资本企业与人力合作企业是两种对立的要素合约的安排,有经济学者认为:“显然,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集中地对称地分布于单一主体只是一种特例,更常见的情形是分散式对称分布。” 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分散地分布于各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就是介于物质资本企业和人力合作企业之间的企业类型,它主要包括:
   1.出资者享有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人力要素所有者分享剩余索取权的企业。出资者与经营者分享剩余索取权是较普遍的合约选择。
   2.人力要素所有者享有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出资者分享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的企业。该类企业是在人力合作企业中融人了物质资本因素。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被认为是劳动联合型合作社成功的范例,但实际上它也部分承认了物质资本权益。蒙德拉贡合作社创造了劳动和资本分享利润的模式,在合作社中股金可以付息,净利润不超过70%的部分可以作为盈余分配,对分配到社员名下的盈余实行强制储蓄。[1o](P~O7-3.出资者与人力要素所有者共享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的企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仅仅以劳务“出资”,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可以与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共享企业的表决权、剩余索取和资产净值权。甚至在公司中也有以干股享有投票权、分红权的情况,这种干股有的称为“劳务股”或“管理股”,当然干股不能计入注册资本。要素合约关于企业治理的设计安排还有很多其他复杂的情况。有限合伙人以1% 的投资取得20% 的投资收益,并拥有完全的决策权,在很大程度上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管理雇佣资本”的企业。
   三、不同类型企业的利弊分析
   (一)物质资本企业的利弊分析物质资本企业是物质要素的出资者支配的企业,其合理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质要素是货币以及可以在静态下用货币计量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物质要素投人量的多少来分配资本权益,客观简便。
   第二,物质要素具有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能够作为偿债的担保,物质资本企业具有物质资本作为其信用的基础。企业不具有一定的能够用于偿债的自有资本,便难以树立商业信用。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企业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拥有最低限度的自有资本。
   第三,物质资本企业充分体现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出资者根据其出资在企业中享有表决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净值权,上述权利是其原始产权的转化形式,从而在企业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原始所有者的财产权益,也使企业资产有了监护者。正因为物质资本企业充分保护了财产权,才有利于进行权益资本融资,进而为债务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第四,物质资本企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互换、收益与风险的对称。物质要素所有者让渡了物质要素的所有权,履行了出资义务,才换取了资本权益,出资者享有剩余利益,同时承担了剩余风险,企业经营的亏损必然使投入的资产贬值。在非法人企业中,出资者还要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物质资本企业以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出资者享有企业资产净值权,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由于出资者是企业的控制人,所以能够将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贯彻为企业的经营目标;另一方面,人力要素所有者作为人力要素的天然监护人,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物质资本与人力要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合作交易能同时增加各方的福利,从而实现帕累托效率较优。
   (-J人力合作企业的利弊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合作企业存在诸多矛盾、弊端,主要体现在:
   第一,人力要素与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离,不能作为偿债的担保,如果人力要素所有者无需用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那么,人力要素实际只能负盈而不能负亏,承担企业风险的只能是物质要素。物质资本承担了剩余风险,却不能享有资本权益,因此,在人力合作企业中,权利与义务、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由此也必然导致企业融资的困难。
   第二,人力要素的价值是先天禀赋、教育培训等因素的综合,其实际贡献还取决于所有者自身的主观努力。因此,人力要素的价值难以像物质要素那样可以在静态下以货币加以量化,人力要素的价值只能在人力要素使用的动态过程中通过对其绩效的评价加以确定。而人力合作企业恰恰缺少物质资本选择、监督人力要素的机制,在实践中,人力合作企业表决权和收益权的分配不免流于平均主义。
   第三,人力合作企业主要实行一人一票的合作民主,平均化、分散化的决策权使决策者难以真正付出决策成本,投票者易滋生搭便车心理,产生一种廉价投票权,决策效率低下,难以有效地选择、监督经营者。实践中人力合作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人数较少,而大型的人力合作企业往往依赖个人的魅力与权威,如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创办人神父何塞•马丽亚[11](哪)、我国江苏江阴市华西村集团的吴仁宝、河南临颖县南街村集团的王宏斌、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 l2]
   第四,人力合作企业的职工集资产所有者与职工身份于一身,其作为职工的利益往往大于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因此,职工作为所有者在投票时往往偏离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目标,不利于培育有竞争力的企业。
   第五,普通职工一般并不愿意承担企业资产风险,其出资能力也十分有限,由此剩余利益的激励机制也很有限,普通职工更关心其固定报酬收入,从而具有起码的安全感。
   (三)介于物质资本企业和人力合作企业之间的企业类型的利弊分析物质资本企业和人力合作企业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标准企业契约,实践中,要素所有者都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对其加以不同程度的修正。中间型企业的存在更能反映企业的契约特征,是市场自由原则在要素市场上的反映。
   以物质资本为主导、人力要素分享剩余索取权、乃至参与企业管理是对物质资本企业治理结构的修正与完善。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企业经济利润的基本来源之一是企业家才能的创新活动,经营者对扩大企业的剩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经营者的监督也最为困难,因此让经营者分享剩余不失为一种较佳的激励措施。实际上物质资本所有者也不同程度地承担了企业家的职能,因此,物质资本所有者获取的剩余也包含了企业家才能的报酬。如果物质资本所有者失去对经营者的监督能力,让经营者持大股则是必要的选择。
   在人力合作企业中承认物质资本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吸引企业成员增加对企业的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成员的风险意识。物质资本与人力要素共享表决权、剩余索取权、资产净值权,是全要素的资本化,建立了物质要素所有者与人力要素所有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但是,人力要素资本化,即根据人力要素的投入享有表决权、剩余索取权、资产净值权仍然会侵蚀物质资本的权益,不符合市场经济权利与义务一致、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人力要素资本化的契约安排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物质资本所有者对自身资本权益的部分让渡,它可能基于特定的经济考量及人际关系,也可能基于特定的社会政治与文化背景,只能是特定情况下特殊的企业契约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本为主导的企业契约仍然具有普遍的合理性与效率性,法律不应当追求从根本上改变物质资本企业治理结构的干预目标。
   20世纪以来,人力资本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对物质资本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出了挑战和质疑,德国、法国、挪威、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纷纷建立了职工参与管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利润分享制得到推广,职工持股计划和经理股票期权计划被广泛采用。虽然物质资本企业的治理结构需要完善,但物质资本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不应当被法律强行改变。如果不承认物质资本的正当权益,资本与劳动合作的机制将荡然无存。实际上职工持股仍然可以采取物质资本企业的治理结构,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只要职工持有的是实股,其所享有的仍然是物质资本权益。在知识经济时代,拥有智力资源的氽业员工终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所有者。
   资本、劳动、管理的合作将会实现各方的共赢,这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不竭源泉。我国的企业立法应当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 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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