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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论述

日期: 2011-6-2 13:20:17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摘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难有发挥个人独特见解的空间。法官没有独特的个人特征,就很难说有什么个人魅力。而判决书公开不同意见,法官就有了一个空间来展示其渊博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视角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社会公众也能从中感觉到法官个人的才华及其敬业精神。这样,法官个性化的特征就会逐步为社会所发现,法官的个人魅力也可逐步形成。
   关键词:和议制度、合议庭少数意见、审判公开、司法裁判、法官独立性等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不断实践,各级人民法院对最能直接体现审判成果的裁判文书的改革引起了高度重视。从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到形式,各地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改革举措,其中不乏对社会公众产生经久不衰影响的改革。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开始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这一审判方式的改革,标志着我过司法界开始尝试新的审判模式,并且开始了司法道路的革新,这一做法更加说明了我国司法的改革历程加快了,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笔者加以自己的观点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
   两大法系之间存在区别,但是有些层面也是互相联系的,普通法系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有着广泛的解释权,并且有着独特的解释原则,这与大陆法系法官的解释理念是有着很大不同的。这种广泛的解释权再加上“先例拘束”原则便使得普通法系的法律解释具有了真正的造法性质,唯有这种性质才构成了法律解释的灵魂。有了灵魂,法律解释则显得生动起来,也才有了更大的意义。可以说只要有法律适用,就会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然而到底何为法律解释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
   法系是一种历史的积淀,而历史总是在不断的向前演进。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合合分分,分分合合,历史的发展有时也会呈现出一种戏剧性。因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普通法系对于“先例拘束”原则呈现出越来越大的灵活性,以及为什么大陆法系的法官也非常的重视判例的指导作用。
   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与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之间,两者的作用是相互的,评议秘密进行主要是怕当事人报复合议庭中和提出和当事人不利条件的人。秘密是为了保护审判人员,最后的决议是合议庭的共同智慧结晶,与公平公正公开不违背,如果当时人不服合议庭的裁决,可以寻求其他的司法救助,比如说上诉,申诉等等。然而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更加体现出裁决的公平、公正、公开性,更加的有利于司法裁决的合法化、合理化。
   公开合议庭的少数不同意见的制度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具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更加公开化审理案件。人民得到更好的监督,更加促进司法的发展、公开不同意见有助于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
   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将激发承办法官之外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有机会充分论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分析和处理意见,向社会展现自己的法学素养和审案水平。有的学者因此认为展示不同意见可成为“法官懒惰的解药”,能强化法官在判决中所负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促使法官充分履行职责,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并承担个人责任。
   在判决书中明确多数法官的意见和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如果法官的不同意见不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会使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承担本来不应由其承担的压力,而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却因为合议庭人数众多而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模糊化了。而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无形之中促使法官在表决时审慎地思索赞同或反对其他人意见的理由,避免非理性的随意表决行为。1、公开不同意见是对少数意见的尊重,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与合议制度的精髓相符。、公开不同意见有助于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公开不同意见有助于合议庭进一步规范诉讼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多出“精品案”。 公开不同意见符合司法透明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强化“责权统一”,将外在约束转换为自我约束,克服合议制的内在缺陷。
   但是,可以看出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其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它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初衷在于废除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旧的习惯做法,落实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随着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庭审功能加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办案节奏加快,诉讼成本降 低等,但由于审判方式改革涉及面广、触及的层次深,在加上旧的审判模式观念、体制根深蒂固,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审判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所 以新时期,必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合议庭制度的落实是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环节,现代审判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合议庭制度为突破口。
   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并不会影响法官的审判独立性,相反更加促进法官审判的正确性,司法实践的透彻性、稳固性,在其他国家,就有这样的实例,美国法院判决也是将反对意见写入的,但美国人对法院判决是极为尊重的。当然,中国实行这一制度的时候刚开始国人肯定不习惯,但是随着制度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会理解的。司法的权威也好、法官的独立性也好都需要建立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基础之上,公民法治意识也必须加强,司法公正必须保障。这些前提达不到的话,公开合议庭意见对法官和法院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对于司法改革,甚至是法制化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性的体现。
   公开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对于司法对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会产生影响,反而更加会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从而促进司法的合法性、权威性,公开合议庭的少数意见是否有助于发现法律漏洞和完善立法。上诉案件的审理,从基本过程来看,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大致相同,一般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其中开庭审理又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与宣判等过程。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民事诉讼法在规范第二审程序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准用的方法,即《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对案件处理持有不同意见是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也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和体现法律的精神,以及审判权的相互制约,是设置合议庭的内在机理和功能所在。
   总之:公开表述合议庭不同意见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合议庭的组织建设,有助于造就“专家型的法官”和“知名法官”
   1、公开不同意见有助于在组织设置上强化专业化专家型的合议制。
   不同意见予以公开,要求合议庭的所有法官对某一法律关系从专业层面到法律层面都有相当精深的研究,这样才能拿出两种独到又有抗衡之力的不同意见来面对公众,客观上提出了强化专业化合议制的要求,将专业研究与专业审判结合起来,以审判的专业来强化研究的专业,以专业研究来辅助专业审判,以此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
   2、公开不同意见有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并有助于造就知名法官。
   如前所述,公开不同意见能迫使法官充分论述自己的意见,并展开论辩式的交流。这不仅能够促使法官比较深入地研究、思考法律精义,也使法官能在激烈的论辩中受到启发,拓展思路,对于法官们积累审判经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论证说理的能力是十分有益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难有发挥个人独特见解的空间。法官没有独特的个人特征,就很难说有什么个人魅力。而判决书公开不同意见,法官就有了一个空间来展示其渊博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视角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社会公众也能从中感觉到法官个人的才华及其敬业精神。这样,法官个性化的特征就会逐步为社会所发现,法官的个人魅力也可逐步形成。
   公开不同意见更有助于规范比较随意的案件评议程序,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如前所述,每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也难免带有个人的意志性和创造性。由于客观的成份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经过充分评议,法官所认识的案件事实中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法官所认识的案件事实中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成份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对于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中个体主观因素所造成的裁判的不确定性,经过充分评议,在相反认识的作用下,欠缺合理性的认识会被修正,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认识则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主观偏见,减少和限制这种不确定性,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争鸣中常常能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即使分歧无法消除,但对问题的认识必然更加全面、深刻。
   但是公开表述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改革还应审慎探索,不宜操之过急。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无疑有助于合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且还有诸多其他方面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同时,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不仅要考虑到执法环境、当事人素质、公众接受程度等各种因素,还触及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司法理念变革等深层次的问题,甚至可能牵涉到法官独立等敏感问题,故我们在大胆探索的同时还应审慎稳妥,不宜操之过急。因此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前进,从而使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甚至是以后的司法历程得到新的突破,在建设法制化国家的进程中越来越完备,越来越深远。
  
   参考文献:
   1、广州法院网-法院审判关系的研究、2005年8月
   2、《民事诉讼法》、江伟著
   3、《合议制度研究》左卫民
   4、中国法学2006-2007、第一、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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