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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军事法的价值

日期: 2010-12-8 16:30:51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通过近阶段的军政课的学习,我深深的体会到军事法知识对于一名军人的重要性,更意识到作为一名国防生,军事法知识对于自己的意义,所以,正确认识军事法的价值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军事秩序是军事法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
   军事秩序,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遵守统一的行为规则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社会现象或情况。而从历史中考察,军事法伴随军事秩序而产生,影响和制约军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并占据军事法价值构成的主导地位。
   军事秩序影响甚至决定军事法的发展。军事秩序对军事法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为其提供一个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所具有的制约和决定力量,影响和决定军事法的性质和发展。虽然军事法对新与旧、先进与落后的军事秩序之间的更替,也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作用并非来自军事法本身,其实质是反映和代表了相应新型、先进的军事秩序的要求,仍然源自军事秩序的变革。横看当今世界各国军事法,也无不与一国的基本军事需要、制度和实际相适应,深深地刻有本国军事秩序的印记。
   军事法律制度是军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军事利益、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军事秩序,势必录求各种手段、设计各种制度,包括纪律制度、作战规则、领导体制等具体内容,它们在运动中所形成的系统的军事法律制度,也便成为军事秩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进而以整体的合力在维护军事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法治精神是现代军事法固有的内容和内在品质
   法律属性是军事法的基本属性。尽管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在具体行为规范的内容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军事法本身在产生方式、外在规范、运行程序、效力根据以及对社会行为的调整作用等方面,均符合法律的一般性要求和特征,即军事法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正因为如此,军事法才得以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概念和规则体系,超越军事秩序的一般限制而相对独立于军事秩序的其他领域,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传统,并进一步发展为一门科学。
   法治是现代军事法的内在品质。军事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十几年的理论研究中,关于军事法的地位问题已经取得了学界的共识,即“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必然在其调整对象的选择、调整方法的扬弃及调整作用的实现等方面,遵循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非一般秩序体系所应具有的法治品格,不能脱离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另辟蹊径。我国军队的全面建设是在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进行的,势必受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也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长远目标和内在要求
   三、军事秩序与现代军事法的关系
   军队作为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事秩序自然不能摆脱政治因素的制约。现代法治亦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都总是处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之中。一方面,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同属我国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和受制于现实的经济基础,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尽管军事秩序不像法律那样发挥直接作用,但它通过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经济建设提供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从纯粹的阶级性分析,二者都必须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为维护其有效统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者的对立使价值选择成为必要,二者的统一又为价值选择提供了可能,军事法的理论和实践正是在这种矛盾运动中得以不断发展。
   综上,只有正确认识军事法的价值,学好军事法,才能算的上是一名真正的符合部队需求的国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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