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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创新:小额信贷与公平分配的机理分析

日期: 2009-11-23 13:06:29 浏览: 103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改变着各国金融体系的微观结构和面貌,适应不同层次经济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和各种金融机构不断发展起来。其中,小额信贷在许多国家都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银行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信贷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其根本原因,不仅仅来源于小额信贷通过有效的商业设计找到新的金融盈利模式,更来源于小额信贷有效的恢复了现代金融体系对穷人生产和生活的金融支持,为穷人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并同时实现信贷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这里,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使有愿望、有潜力发展的低收入者提高收入和摆脱贫困成为可能。
一、从金融功能视角看小额信贷的制度需求
小额信贷自从20世纪60、70年代产生以来,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巨大发展,为发展中国家的扶贫活动找到了一条可行的道路。它改变了传统扶贫方式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或外来捐赠资金的局面,改变了传统扶贫方式扶贫效果不明显的局面,依靠一种新型的信贷运作模式和普惠性的金融制度安排实现了部分地区扶贫项目的规范化、长期化运作。现在,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的手段已在世界上被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数以万计的小额信贷项目和小额信贷机构力图把金融服务推进到那些以往得不到此类服务的贫民阶层和微型企业中去。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反映了对过去传统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反思。以往,传统的金融体系从本质上实践的是“强势金融体系”,即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指引下,银行可以为富人和经济发达地区开设“优惠通道”,而对穷人、贫穷地区却实行“存款金额最低限制”。虽然在局部适应了市场效应,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坏帐、呆帐,同时却制造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潜在的金融动荡。为弥补这种对贫困人口金融服务的空缺,各国政府及国际发展机构也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通过其发放大量低息的农业、扶贫贷款。但是由于指导思想、政策和项目执行机构存在问题,加上对吸收存款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单纯的政策性金融扶贫效果往往不如人意。
从传统金融体系的缺陷出发,思考如何构建适于穷人的金融生成机制就成了重要的切入点。追溯市场经济的经典逻辑,其实穷人与其他市场中的个体一样,也具有理性地最大利益化的基本行为模式;区别只在于缺乏资金,好比一个木制水桶的“短板”:资金短板之限使穷人这一水桶不能承受高于短板水平的“水”即财富,因而提供资金是扶贫的顺理成章之举。进一步的说,能否获取必要的融资,使穷人拥有贷款权,拥有资产,强化激励和责任,对于穷人经济和穷人生活至关重要,因为它牵涉到能否使一个有利可图的穷人小型投资进行下去,能否为解决穷人的非连续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矛盾获得消费平滑化手段。更为关键的是,在穷人最为关注的涉及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大额而刚性的消费需求来临时,获得必要的融资。因此,信贷可得性对于穷人的生存、发展和生活本身至关重要。没有融资渠道,就意味着穷人的简单再生产链条可能断裂,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会因缺乏平滑化手段而难以维持。因此,尽管信贷本身不能创造经济潜力,但它能够释放这种潜力,能够使穷人更好地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本盈利和增加财富。
从这个意义上说,穷人要求得到贷款,不仅是诉求于发展机会,更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信贷权就是穷人的基本人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同样,信贷权对于穷人来说,就是与财产权一样重要的基本权利。小额信贷就是要通过信贷制度创新,去克服因财产权制度造成的发展障碍,即在没有改变财产权制度的情况下,让匮乏财产的穷人也能得到贷款而获得发展机会。在这里,信贷权是人权,它为穷人创造出其他权利,还穷人予贷款权,就意味着还穷人以发展权。也就是说,穷人之所以穷,是没有得到与之匹配的金融服务。银行愿意借给富人钱,使富人变得更富;银行不愿意借给穷人钱,使穷人越来越穷。如果能够向穷人提供起动资金的话,他们也能够赚钱,穷人并不缺乏生存和发展的智慧。贫困是设计失误的结果,是机制失败的结果。在这里,信贷的意义在于促进穷人对于金融手段的使用。因为,只有穷人拥有了贷款权,才能使用金融手段来规划自己的生活,才能用资本的力量,在时间维度上优化配置自身的资源,平滑风险,进而产生多方面的的效益,真正有机会实现从穷到富的飞跃。在这里,小额信贷让我们认识到,尽管信贷本身不能创造经济潜力,但是作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一种重复性的普遍联系,它能够通过时间配置资源来释放这种潜力,能够使穷人更好地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本盈利和增加财富。所以,真正赋权与穷人是小额信贷革命的生命力的根本源泉,让穷人拥有信贷权,不仅体现了道义的公正与公平,更需要的是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的变革与重新设计。
二、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特征
从金融运作模式的角度来说,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正规金融中介的新型组织形式,是一种金融系统创新。小额信贷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包括正规和非正规金融中介),面对在传统正规部门被一些问题困扰完全失灵,非正规金融中介却困扰与游走于体制边缘无法推广的局面,通过成功的商业模式设计和实践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为小型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通过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到,小额信贷是在总结了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和国有发展银行对穷人和微型企业贷款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民间非正规借贷的特点发展起来的。从金融理论方面来看,小额信贷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突破就在于,能够有效的缓解在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时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困境,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优势,以及具有实施放松抵押担保条件的制度安排,实现盈利的可持续的穷人金融。具体的地说,小额信贷进行了金融组织,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上的创新。
(一)从金融组织机制来看,小额信贷机构利用小组联保,动态激励, 经常性还款等手段来控制无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通过动态考察和监督替代抵押物,实现信用增强,完成信用创新。
小额贷款要取得成功,就要有一套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贷款与还贷的激励约束和激励机制。这种金融制度安排首先就是要打破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贫困户一般不具备过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通常被排斥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因此要另辟蹊径。小额信贷运动开发了新的契约性的结构和机构形式.可以减少发放小额度、无担保贷款的风险和成本。小额贷款通过投资项目的前景和未来现金流,甚至通过几户联保等方式替代不动产抵押,来解决传统金融制度中的监督问题。对于小额贷款而言,不能简单的以传统商业银行的坐商式方式经营,信贷员要到村子里去,把存贷款的业务做到村里,做到田头,以减少农民的负担。在这个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经验是,在小额信贷的实践中,赤贫的妇女往往比男人能更快更好地适应自助的过程。妇女流动性低,违约可能性低。同时,为了使自己和家人从贫困中解脱出来,再贷款后,她们愿意更辛苦地劳作;为了想要让自己的孩子过更好的生活,她们更花心思,而且更加持久坚韧。事实上,贷款给妇女的效果更为显著。这样的经验也凸现了在小额信贷的实践中,创新是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上的,只有根据小额信贷的特点设计出符合它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成功。
(二)从金融工具的角度来说,小额信贷通过高利率覆盖高风险,通过经常性还款提高流动性,对传统的信贷金融工具进行风险收益上创新和重新设计。
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只要利率覆盖风险,最后盈利总是能够实现的。其实对于低收入者,面对生产机会时,重要的不是价格,而是能否贷到款。当他们从正规金融得不到贷款时,则只能从高利贷者手中获取资金,结果他们的付出更多。因而让正规金融组织以风险溢价的方式提供小额信贷是对低收入人群的支持。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必须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而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的小额贷款的存贷差一般高达10%~20%。
另一方面,在金融工具上说,小额信贷创造了超小额经常性还款的交易结构。超小额经常性还款一方面提高了流动性,同时保障提高了履约的可能性。通过缩小每次还款的额度,提高还款的频率,实现贷户的现金流与还款频率相匹配。当然,分期还款的必要条件是,使惩罚可以实施,这是小额信贷金融工具创新的关键环节。
(三) 金融机构角度来说,小额信贷打破二元经济结构,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建立了面貌一新的新型金融营利性面向穷人的金融机构,为小型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系统由多个机构组成,总体上可分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许多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业绩令人失望,而非正规机构在很多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固然很重要,甚至比正规部门更重要,但却往往游走于经济体系的边缘,在合法与非法的质疑声中难以形成规模。从这个意义上说,小额信贷的成功还体现在打破二元经济结构,在既定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通过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管理以及和合作模式同当地已有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结构相结合,建立了面貌一新的新型金融营利性面向穷人的金融机构,为小型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的成功往往需要新型机构的支持,或是彻底改革现在的金融机构,使之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这里,小额贷款是一种与传统银行完全不同的金融模式,往往是新成立的,或是对原有机构经过脱胎换骨的改造后形成的。当然,这种自我管理的革命式的创新是离不开政府的特许和支持的,这一点在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这些小额信贷实践者们看来,小额信贷组织无法得到健康发展有一个关键问题,即缺乏明确合法地位,使得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发展受到约束。
三、小额信贷对中国农村金融实践和创新的启示
目前,小额信贷规范和成功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在国际社会中尚属一件新生事物,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但我们认为,小额信贷在中国仍不失为微型金融服务中由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转变的一次革命性的政策转变,是解决贫困阶层脱贫致富进而奔小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小额信贷调动了全社会参与扶贫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了广大贫困阶层的热烈欢迎。因此,小额信贷在中国有获得成功的政策保障和牢固的群众基础。
从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轨迹来看,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创新,契合了创新的内生性发展规律。每一个成功的实践都内生于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的环境。小额信贷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成功地“穷人金融”的实践往往是草根性金融,不仅仅简单的正规金融体系的设计,也正是这样一种内生于农户实际需求的金融创新,才能获得强大的生命力,才能迅速在全世界传播和普及。这说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不能简单地模仿发达国家的金融模式,而应当承认草根金融存在的价值;我们一旦将草根性金融简单地归结为所谓的“地下金融组织”并予以取缔,就很可能扼杀了金融创新的活力。特别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金融改革有一种倾向,过度关注于改革本身,甚至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而排斥创新。已有的金融改革专注于提升以国有金融为主的现有金融体系的效率,而忽视了金融创新的需要,一个主要的特征是现有的金融改革都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严重的影响了金融创新的原创性和对既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因此,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要想在中国本土化,并推而广之,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和改革,为构建适应多层次需求、更具活力和效率的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包括金融组织、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本身在内的金融创新,培育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
小额信贷的主要作用是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是当前不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在实现不同区域扶贫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它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难以替代的。从现实看,小额信贷虽然成效显著,但覆盖面仍然十分有限,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尚处于项目试验层面,没有规范地上升到政府的政策的体制层面。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明确制定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政策,创造条件将其融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之中,既弥补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缺陷,又进一步提高扶贫工作的效力。要强化扶贫资金对农村小额信贷试验和发展的支持,鼓励独立的小额信贷专业开展小额信贷实践,鼓励包括金融组织、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本身在内的金融创新,帮助小额信贷规范运作,进而发展成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扶贫银行。
(二)充分学习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快速成长。
国内成功的小额信贷实践表明,小额信贷其制度核心就是合作金融,就在于成功的打破了二元经济结构,在既定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通过自我管理同当地已有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结构相结合。要肯定农村合作金融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合法身份。凡是农民组建的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都应当依法发给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帮助他们依靠法律保障开展金融业务,实现规范化发展。可以相信的是,只要能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和政策环境,农民也完全有能力充当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只要广泛地动员农民参与,以农民为主体创新性地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就可以实现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创新性发展。
(三)合理放松政府管制,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生存空间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正规农村金融功能有限和农村合作金融基本上还是空白的现实条件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必然和合理的,其对缓解农村资金需求矛盾,特别是满足一般农民的日常资金需求,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作用。但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的“地下金融”特征,不仅使其没有合法地位,并且直接导致高利贷现象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大量存在,构成农村社会的一个不安定因素。从总体上看,农村民间金融是当前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满足一般农户资金需求意义尤为重大,既不能因高利贷现象的存在而采取严厉的行政管制措施,又不能放任自流,任其自行发展。必须抓紧制定民间金融管理法规,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从而在逐步利率市场化基础上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合理整合,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合法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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