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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与干预策略

日期: 2012-4-27 0:18:28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匿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主管理,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职业病防治法”共分七章七十九条,其中与用人单位有关所占比例为35•4%[1]。代写硕士论文用人单位应承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造成职业病危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1. 有法必依,势在必行
“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总结我国50多年职业病防治实践经验,历经十余年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并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结合国情,反复讨论,经国务院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于2002年5月1日实施。
当前,企业多数处于一种较多落后设施与现代化设施并存的状况,而现存的滞后设施改建存在较多的困难。学海网(www.xuehai.net)据卫生部对15个省、市的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调查, 83%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60%的企业无任何防护设施,9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近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沿海发达城市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出现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严重损害劳动者劳动能力,其治疗和康复费用,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造成严重经济负担。
用人单位管理层应清醒认识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必要性。首先,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主责地位,人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保障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本单位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等,为管理层当好参谋和助手。
而现实情况不容乐观, 2000年与1998年比较,企业内部医疗机构减少10•9%,其中卫生所减少44%,目前萎缩趋势仍在继续。企业内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安全技术部门承担着生产安全,为稳定生产发展,防止职业病发生,在各个历史时期做出很大贡献。管理层要有长远眼光,WTO规则、以及企业的发展与国际ISO/OSH2001、GB/T2400—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的GB/T28001—2001—ISO OHSAS18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等的实施均需要从事卫生、安全技术的人才。
从事职业卫生的医务人员亦是国家重要的卫生资源,他们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并应获得职业卫生教育。从事有毒(害)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尚不强,职业病危害依旧是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职业卫生医务人员应承担职业卫生教育,了解个体与生产环境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防护方法,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作业工人应自觉地实施个人防护,了解和掌握突发事故时的自救、互救知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更为重要。责任到位,承担起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2. 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沿海某城一则报告, 1989~1998年,新发现正己烷、三氯乙烯、二氯乙烷、三氯甲烷、磷酸三甲苯酯、有机锡、五氧化二钒等7类化学品引起的职业危害事故72宗,发病286例,其中终身致残10例,死亡28例,触目惊心。引以为戒的教训是,引进的新原材料和新工艺缺乏限制,将禁止使用和国家限制的毒物携带入境;其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能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严重后果[2]。从致害源头抓起,体现“职业病防治法”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国策,其根本是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合法权益,达到WTO“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北京宣言》10项工作要点,其目标是创造卫生、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作业环境,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持续发展。
前期预防的条款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着重三级预防中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第一级预防,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因而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
同时,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职业病防治法”强调,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竣工前,建设项目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充分体现从职业危害源头严格管理,改变既往先危害后治理,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乃至停建、关闭。

 

3. 干预策略要具体而有实效
据WTO资料,全世界每年约有1亿2千万工人发生工伤, 100万人终身残废, 20万人死于工伤事故;每年约有1亿5千7百万职业病新病例发生。1991~1995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台湾省)共报告职业病新病例87 786人,其中尘肺占68%,慢性职业中毒12•4%,急性职业中毒8•8%,其他职业病10•8%。除传统的物理、化学因素外,就业竞争致职业心理紧张、过重劳动负荷、超时工作,已逐渐成为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3]。职业人群面临的健康问题与用人单位缺乏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紧密相关。对职工的生产安全与卫生问题,职业病防治法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应加强有毒、有害物质及辐射等主要危害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的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物质等要设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转移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应限制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落实防护措施和劳动待遇;不能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等。“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条款规定了限期改正、警告,以致罚款;确立了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理念,干预策略从用人单位做起,保证各个环节体现“预防为主”。
用人单位管理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具体条款在本单位的实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从自身做起,承担起保护劳动者的责任,降低职业病危险因素,改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1, 27 (6): 321-327.
[2] 胡建辉,何坚.某外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经验[J].劳动医学, 2001, 18 (6): 386.
[3] 谭晓东.社会医学与健康促进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0. 17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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