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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马找马,小心鸡飞蛋打

日期: 2009-1-12 10:21:08 浏览: 106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在某饭店从事管理工作的彭某,因长期末得到升迁,准备离开这家饭店。听说某合资宾馆欲招一名业务经理时,他便前去应聘,并一举通过了笔试、面试。

宾馆提出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他暗想:"自己还没辞职,怎么能马上就来呢?"于是他慌称,还有些私事需要处理,一个月后才能到宾馆上班。宾馆总经理非常通情达理:"你有事儿尽管去办,一个月后来上班就行。不过,今天最好把劳动合同签了,这样你也踏实了,我们也不再招人了。"彭某没再推托,当即与宾馆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他心理也害怕,万一宾馆变卦,该怎么办呢?当天彭某就向饭店递交了辞呈,饭店接到辞呈后,立即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就在彭某着手在饭店办理离职手续时,突然收到了宾馆的紧急通知,告知:他与宾馆的劳动合同已被解除。彭某惊讶地来到宾馆总经理面前,问及原因并要求宾馆收回解除合同的决定。总经理回复道:"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知你是饭店的员工,你跟饭店的劳动合同还没正式解除--我们宾馆跟你们饭店是生意上的好伙伴,不能把饭店的人挖到我们宾馆来。因此决定解除我们半个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彭某处境十分尴尬,一怒之下,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撤销宾馆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他认为,自己已与宾馆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宾馆无权单方解除。

宾馆是否应与彭某履行这份劳动合同?根据现行《劳动法》的法律精神,一名员工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允许用人单位雇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法》第99条还做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彭某对宾馆隐瞒了合同关系的事实,使宾馆在不知真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违反了上述《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彭某无权要求宾馆履行这份无效的劳动合同。很明显,造成该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主要在彭某,假如因该无效合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话,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也应是彭某。另外,通过本案也应使企业引起注意:在招用新的员工时,首先应查清该员工是否已与以前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当取得了该员工与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存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后,企业才能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轻者会引来官司,重者可能还要承担《劳动法》第99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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