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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模式——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现实选择

日期: 2010-4-23 20:54:10 浏览: 8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摘要:虽然风险补偿模式给助学代写论文贷款制度带来强制性推行、运作高成本、供需不均等问题,但它能够为银行、财政、高校提供一个利益平衡点,同时也引导三者在助学贷款管理中各司其职,因此,它是符合当前国情的现实选择,应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关键词:风险补偿模式;助学贷款;现实选择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平均高达20%违约率的事实下,其助学贷款运营策略由象征性放款发展到明显抵制、停办,全国助学贷款业务近乎停滞。这一严峻现实,迫使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调整,除对贴息、还款年限、借款额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外,更重要的是引入新的风险补偿机制,力图通过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比例资金的补偿,缓和商业银行经营助学贷款过程中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的矛盾,促进助学贷款持续健康的发展。但是,新政策推行困难重重,问题颇多,遭受多方责难。因此,重新审视、评价现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正确选择我国助学贷款发展路径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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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做法及其影响
  
  当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做法是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很明显,这一做法改变过去单纯由银行承担信贷风险的做法,形成银行、财政、高校共担风险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银行办理政策性贷款所带来的损失,保留了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是助学贷款制得以维系的最核心、最关键的一环。
  风险补偿机制运行一年多来,成功地将商业银行留在了助学贷款体系内,同时却给助学贷款制度抹上具有负面效应色彩的三大特点:
  
  1.制度推行的强制性
  2005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以颁布行政命令的方式,通报了海南、天津等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按新机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和金额均为零或数量很少等问题。责令上述地区在一个月内整改,并以调减招生计划、暂停博硕点审批、停拨有关经费等做法为惩戒,迫使屡劝不履行职责的省份就范。这种由国务院直属部门对省份进行通报,并在自身权属的惩戒范围内进行劝戒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鲜有发生。事实上,在此之前,教育部、财政部多次召开有关高校、省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人参加的会议,并向各地派出督查组检查各地落实助学贷款情况,但部分省市最终毫无建树。可见,国家助学贷款一直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而不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的结果。
  助学贷款阻力重重,很大程度归咎于新的风险补偿机制触及了地方政府和学校的利益。由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按隶属关系建立的,导致地方性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地方高校出资建立。地方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不愿承担责任,而高校对突如其来本不由自身承担的责任也是难以接受,部分省市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不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2.制度运行的高成本
  除学生和银行双方为交易成功必须付出的证明、审查成本外,当前助学贷款制度高成本运作还表现在:一是强制性制度推行所带来的高运作成本。表现为在制度设计阶段,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成本;制度推行及运行过程中,国务院各直属部门与其分支机构、省域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执行成本,以及政府、银行、学校谈判、招标、签约的成本和每个学校违约率确认的核算成本;二是风险补偿基金本身就是一项额外的成本支出。一笔正常助学贷款的运行应是由银行放贷、银行首先承担风险、损失,政府事后再对能确认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而不是通过招标的方式事先确认风险补偿比例,对未发生风险事先进行补偿。因此,风险补偿金额可能真正大于银行的损失,也可能小于银行的损失,可能造成政府补偿过溢、银行受偿过短的不均衡状况,这一不均衡实际上构成了制度运行的成本。
  
  3.供需不均衡
  事先确定风险补偿比例的做法,在技术操作上要求能够进行成本的估算和控制,便于财政、银行掌握各自可能承担的风险,以便在谈判上能达到双方的均衡点。因此,对贷款人数及金额进行限定也就成为风险补偿比例的内在要求。当前规定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即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 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这一对人数及金额进行限制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助学贷款供不应求,难以满足困难学生的真正需求。首先,不同学校贫困生的实际比例不一,西部省份的部分地方性院校贫困生比例往往高于东部,超过20%;其次,来自教育部门的信息表明,普通高校的年学费在5 000元~10 000元,生活费用大约为5 000元左右。显然,6 000元的标准与最低10 000元的需要相差较大。
  
  二、风险补偿模式是当前助学贷款制度的现实选择
  
  风险补偿模式所带来三个负面特点,成为部分人抨击现行助学贷款制度的口实。不可否认,这是当前助学贷款制度内部固有的缺陷,而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也无法将之克服。但是,它们的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风险补偿模式当前存在的合理性,相反,它们应是当前财政资金不足、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社会诚信文化薄弱、银行避贷的现实状况下,采用风险补偿模式在财政、高校、银行选择平衡点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本文认为,风险补偿模式不是助学贷款制度理想的模式,但毕竟是现实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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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风险补偿模式能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商业银行在经营助学贷款业务中政策性要求和盈利性目标的矛盾
  助学贷款从其本质看,应该为政策性贷款,理应由政策性银行或由政府所建立的相关机构或组织操办。但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社会诚信文化尚未形成,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违约将是贫困学生的理性选择,若政府直接成为助学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同样也会面临较高的违约率,加之财政能力不足,因此,将助学贷款由商业银行进行运作应是未来一定时期内合理的次优选择[1]。如此一来,商业银行在助学贷款业务运作中的政策性要求和盈利性目标自然产生矛盾。
  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对贫困大学生进行信用放款,以满足教育公平的社会公益性目标;另一方面,由银行独自承担高违约率带来的损失,矛盾激烈冲突的结果只能是银行以消极抵制的方式退出。风险补偿模式通过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划拨经办银行,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商业银行在未来经营中的损失,同时,又保留商业银行催收贷款的积极性。因为风险补偿基金是在贷款发生前已支付给商业银行了,意味着如果还款率越高,风险补偿金实际就是银行放贷业务中的一笔额外收入。因此,风险补偿模式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策性要求与盈利性目标的矛盾,但相当程度上缓解了两者的冲突,为制度的强制性推行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2.风险补偿模式较好协调了政府在助学贷款中的责任增加与财力有限的矛盾
  助学贷款开办的初衷是想通过财政贴息的“小资金”来撬动银行“大贷款”,解决财政力量有限、无法惠及数量庞大的贫困生的现实问题。由于对中国现实的状况估计不足,开办之初政府仅支付50%的贴息,显得这一杠杆太小,对银行的吸引力不足,因此,即使在各项行政措施的助力下,最终还是无法撬动银行的资金。风险补偿模式增加了政府在助学贷款体系中“风险承担者”的角色,改变过去政府将责任推卸给商业银行,表面上是助学贷款政策的推动者,实质上是旁观者的无为状况,一定程度上还原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理顺了公益性业务在市场化经营中政府缺位的矛盾。同时,风险补偿模式又考虑财政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招标方式与银行进行博弈,事先确定了财政承担的补偿量,避免政府在助学贷款中承担无限大的责任,又保留了银行催收的积极性,使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过程中未因政府的介入而影响其效率性。更重要的是,它富有弹性的机制,为今后政府与银行博弈,留下较大的调整空间。如当违约率降低后,政府可以与银行谈判,适度调减风险补偿比例,而对助学贷款其他制度构架影响不大,因此,风险补偿模式又是一个可予以调整的相对稳定的系统。
 3.风险补偿模式用经济手段督促高校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及诚信教育
   将高校列入“风险补偿者”之列,是风险补偿模式根据现有国情不得已做出的一项创举。从发达国家助学贷款的运作来看,高校并不承担任何的助贷风险,但在中国,由于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银行掌握放贷学生家境情况、毕业去向等基本情况只能通过学校进行了解,学校成为助学贷款发放和催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如果这一环放松管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将日趋严重,最终只能导致助学贷款制度的崩溃。风险补偿基金的50%由贷款高校根据各高校的违约率按比例出资,实际就是利用经济手段督促高校认真履行管理助学贷款的责任,加强对借款学生资料的收集、整理,特别是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更是高校本应具有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也在为长期疏于诚信教育而付费,也在为高等教育在引入市场机制后长期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付费,这是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
  助学贷款当前最根本的任务是如何将其维持在一个基本的生存点,而不是如何改进和完善,因此制度的强制性推行、高成本运作、供需不均等缺陷是维持助学贷款生存的基本代价,这是在当前国情下选择风险补偿模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风险补偿模式才能将银行、财政、学校有机地联系起来,在博弈中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履行各自的职责,从而维系了助学贷款制度的生存。
  
  三、完善风险补偿模式的几点建议
  
  第一,建议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条例》,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特别要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政府的出资义务、惩罚的措施予以明确,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对助学中财政相对薄弱的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
  第二,允许各地的风险补偿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一定幅度,使各地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招标过程中较为灵活地调整策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督促签约高校将其资金账户转移到中标银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签约高校将其资金账户转移到中标银行,以增加中标银行的综合经济效益。但部分高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与非中标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给账户转移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应督促签约高校尽快落实这项工作,增加中标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第四,切实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建立对违约拖欠人的惩罚机制,如由银行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禁止银行对助学贷款拖欠者进行再次放贷,违者则重罚等措施。只有建立起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称机制、违约惩罚机制和普遍提高诚信意识,才能切实提高助学贷款的还贷率,也才能为风险补偿模式的退出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庞穑?解决国家助学贷款供求两难的经济学分析[N].光明日报,2005-0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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