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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高专层次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探索

日期: 2011-9-9 19:10:26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薛新红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法学专科教育应跳出法科毕业就要到公检法等部门就业的惯性思维,从非讼、民调、社会服务需要等角度挖掘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深化改革,以高职高专为核心,突出职业特色,为社会培养出真正合格的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

  [论文关键词]专科教育 法学专业 教育反思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高校扩招的脚步,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高度发展阶段,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遍地开花”,数目大量增加,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学教育一起上阵良莠并存。表面上看法学教育出现空前的繁荣,但是量的增多并不能说明法学教育的发展是科学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我国颁布了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学海网(www.xuehai.net)这样的数字让人警惕、发人反思,促使我们再度审视和考量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和毕业生的出路问题。
  就业率偏低引起了教育界对于法学教育发展状况的忧虑和担心。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本来应该是精英教育,现在却因扩招成了大众教育,低水平的法学教育严重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应取消大专学历法学教育的观点。还有的学者认为,一些不符合资质的院校大量招生,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政法名校毕业生的就业,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挤压了优秀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空间,提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去大众化而走精英化之路。
  虽然责难并非单独针对专科层次法学教育,但是作为法学教育家庭之一员的专科法学教育在这场讨论中凸显尴尬处境。本文拟对高职高专层次法学教育面临的去留、发展与定位、调整与改革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专科层次法学教育的去留
  法学毕业生真的供大于求了吗?专科法学教育甚至法学本科教育真的穷途末路应当取消了吗?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近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毋庸置疑,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复杂,是多方面的,这需要作认真的调查分析,不能人云亦云,轻易得出结论。尽管存在着各种民间和半官方的评价和评估体系,这些评估体系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整体而言,这些评价和评估体系没有看到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具有的分层分类的客观需求,对我国社会和法治发展的了解也不够深入:
  首先,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法律精英,也需要一大批法律服务人才。法学教育不应该单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指向,而应该在广泛的意义上以为社会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才为目的。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满足律师、法官、检察官三大法律职业的需要,还要满足立法、行政及其他机关的需要,以及不同层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需要。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并未饱和,相反随着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的增加、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权利义务意识的增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了。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大批面向基层就业、经过专门法律训练、能服务并推动基层建设的人才。
  其次,法律人才并未真正饱和,只是相对过剩。从供需上分析,表面上看是法科学生供大于求,全国有六百多所院校,每年有八九万毕业生。但还要看到很多法科学生都希望在大城市就业,不愿去中西部和基层等条件相对差一些的地方,使这些地区人才短缺、断档,在这些地区法律人才又是供不应求的。实际上,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是很大的。有些地区,在司法部门中,并不都是正规的法学专科毕业生,更谈不上法学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人才。
  再次,不能把就业率低简单归咎于供大于求。各高校之间相互指责、让专科学校充当替罪羊、把法学专科教育一砍了之等做法不仅不够理智和公平,而且是不负责任的倒退。目前高校的法学教育只根据传统着眼于培养在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没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更为宏观的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狭隘甚至于盲目、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脱节、毕业生素质不符合社会需求才是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
  法学专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科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学教育应当因地、因时、因需而分成不同的层次,法学教育的主要矛盾不能以废止法学专科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只能通过优化组合现有的法学教育院校、调整不同层次法学教育的专业方向来解决。

  二、高职高专层次法学教育的发展与定位
  一方面,专科层次法学教育仍有大有作为的空间;另一方面,专科层次法学教育的发展之路正面临危机,专科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出路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出路一:专升本,但数量有限受名额的限制,不能让大部分专科生进入到本科阶段继续学习。出路二: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但受到报名条件限制。由于毕业时获得的是专科毕业证所以不能直接参加司法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方可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出路三:就业。就业是大多数法学专科毕业生的选择,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待遇较好的用人单位由于是毕业生的首选目标,其在招聘时常常设置高学历门槛,将法学专科毕业生拒之门外,使其很难获得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因此,大部分人法学专科学生毕业后只能到公司、中小企业就业,从事的多为房产销售、中介、通信、投资担保等行业,大部分都从事了一些与法律不相关的工作,仅有极少部分能在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还有相当一部分找不到工作。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让用人单位觉得一些法科毕业生“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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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推进精英型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是我国法律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并非已经足够发达,大众法律人才并未饱和到像英美等国家一样步入精英化之路。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高等教育并未实现大众化,本科教育总体仍然显得稀缺的国情背景下,取消专科法学教育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法学教育不可能像西方国家一样只走精英化路线,现阶段取消专科法学教育会导致法治的倒退。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不仅需要作为法学精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同时也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人才、法律辅助人才,因此,专科法学教育必不可少。建设法治国家不仅要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大力发展专科法学教育,而且应建立一种机制保证这两类人才可以接通,保证和鼓励一般法律人才经过培训和实践后进入精英人才行列。国家应逐渐放宽直至取消专升本名额限制,允许高职高专毕业生通过全国统一的或者高校自主招生渠道进入本科学习。

  三、高职高专层次法学教育出路探索
  专科层次法学教育的发展之路面临的危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是当前法学专科教育进行整合突破的压力和动力。高职高专法学院系应当把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层面上,重点突出“专”字,认真调查积极探索调整专业口径,设置的专业不仅要能够适应社会的原有需求,也要能够满足社会的新需求,形成高职高专法学人才的特长与特色,狠抓教改、严把质量,为社会培养输送出素质过硬真正合格的人才。
  1.适应中小企业要求的企业法务专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的机遇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如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合同问题、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法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须性,专门设置了法务部门或法务岗位,招聘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合同管理、劳动纠纷处理、债权债务管理等方面法律相关事务。
  和外聘律师相比,企业专职法务人员天然地具备某些优势:法务专员属于企业的员工,相比外聘法律顾问,其工作更加具有持续性,对法律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也更具有连贯性和综合性;法务专员熟悉企业情况,可以及时、全面、主动地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化解危机处理纠纷;法务专员工作的重心一般放在“事前法务”上,即通过风险防范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降到最小。这种主动的事先的管理与控制,其效果优于等风险形成后再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亡羊补牢。企业专职法务人员在风险防范上是公司的“保健医生”,当出现问题时又是公司的“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法务人员的上述优势使得企业对专职法务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
  高职高专法学院系在建设专业特色时,要了解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有哪些明显的和潜在的法律服务需求,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最突出,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最需要及时解决。在知识模块上要强调经济、金融和法律知识相互渗透贯通,在能力模块上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公司治理、劳动事务、知识产权、财务税收、国际贸易、合同事务等类别的法律课程为核心,培养出真正适应企业需要的法务专业人才。
  2.顺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人民调解员专业。当前,我国正进入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及时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排查摸底矛盾信息,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对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在基层,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也越来越重,特别是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比重逐渐加大,如邻里纠纷、宅基地分配、征地拆迁经济补偿、环境污染、社会治安等,诸如此类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客观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人员素质上不仅要求调解人员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还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原有的调解员都是兼职和业余的,调解员队伍存在着文化程度低、专业知识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面对大量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同的纠纷主体和复杂多样的调解内容,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又没有足够时间充电的兼职调解员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部分地方已开始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大势所趋,因此,在乡镇、村、居委会、企业、行业等基层组织,现在乃至将来都需要大批懂法律善调解的专门人才。
  高职高专法学院系在建设人民调解员专业特色时,要了解社区农村调解涉及哪些内容,以什么性质调解居多。在知识模块上要强调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非讼知识,在能力模块上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职工、居民、群众等社会成员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以民法、婚姻家庭法、刑法、行政、环保法等类别的法律课程为核心。
  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要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也要培养掌握法学知识的应用型人才。高职高专层次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家族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正视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自身的不足,认真反思,明确定位,积极探索,及时调整,才能进一步拓展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空间,并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新一轮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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