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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应用研究

日期: 2009-5-18 12:04:01 浏览: 115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张玉 方志伟 赵红

摘要:当前,我国多数地方高职院校对法学案例教学法在内涵上缺乏科学界定;在课堂上主要限于对案例的学理分析,仅满足于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对法条的解释,并作为讲授式教学法的辅助方法。因此,应重新定位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法,本文简述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重点分析案例教学法的引入程序,使现在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对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讲授式教学法;法律实践能力

从20世纪80年代{学}开始,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高职教育培养的是社会急需的服务于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因而高职教育改革在大力进行,然而对于法律教育似乎影响不大。我们现在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仍然采用“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上主要通过讲授、板书将知识传播给学生,学生被动的接受。所谓的“实践”,也只是在毕业前的半年到相关部门实习,由于学生缺乏动手能力,在实习单位一般就是干的与案子无关的事;更有甚者半年的实习期做了假期,不参加实习实践。当然,学生毕业后在实际工作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作为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我们的目标是要培养出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应用型人才。这种职业的定向性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实践性教学方法,培养出合格的人才。那么,实践教学有何种模式,又是如何开展的?
一、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
研究各国的法学教育,我们不难看出,其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三种:
(一)模拟训练法
模拟训练是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环境中,让学生去面对人为制造的种种困难和冲突,独自处理、解决,从而训练学生应付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这种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严格,课前材料准备必不可少,并要对学生可能提及的问题,做出预测与解答。
(二)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主要针对当时的美国法律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模式,是因为它吸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治疗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而无法从课堂上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
(三)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渊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始创于哈佛法学院,是指用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教学,是一种寻找理论与实践恰当结合点的有效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的具体做法是:先准备一套案例教材,如合同案例教科书、刑法案例教科书等,其中收集有关某部门法或某一主题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课前由学生根据教师布置认真准备,包括熟悉某些案例,掌握案件事实和判决根据等,通过自己独立思考作好发言摘要。上课时由教师作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以讨论、分析、评析有关案例,期末考试也以分析案例作为主要内容。
判例教学法在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道尔首创。实际上,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体系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固我国目前无法在法学教育领域直接引入判例教学法。 因而,案例教学法在普通法系国家盛行,其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层次高,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学生素质高,这使案例教学法很容易推行;第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
近年来,在我国由于法学教育属于初等教育,培养的学生很大程度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应改革为高等教育,但这实际涉及到教育体制的改革。因此,我在此仅就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如何搞好高职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初浅的分析探讨。本文仅以案例教学法为代表加以分析、探讨。
二、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中实践案例教学的引入与应用
在法学教育中应采取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方法,但最具代表性的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法含义应该有两层:第一,它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律学科理论与专业知识;第二,它是通过对法律案例剖析、追问的过程,养成学生反思实践问题的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发展与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那么,开展案例教学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应该如何开展案例教学法呢?
(一)案例教学引入的条件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开展,大体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教材的选取
加强教材建设,努力构筑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为充分发挥教材在高职教育中的作用,必须把法学专业教材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充分掌握学生学习特点的基础上,吸收教育学、心理学及现代教育技术的研究成果,编写一套适合于高职教育需要并符合学生现状的法学教材。教材的具体要求体现在:
第一,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实践性,而不是完全偏向于它的学术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尤其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要以应用为目的,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教学,专业核心课教材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因此,教材内容要言简意赅,避免冗长的论述与推理,便于学生自主学习。
第二,注重教材内容的整合性。力求突破部门法的封闭性,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重点,将相同或相通的知识合并和分类,实现课程内容的整体优化。
搞好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设计出适宜的教学案例。但选择、编写案例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依据教学内容设计案例,不要简单地把现成的案例拿来就用。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搜集案例相当容易,但教学用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是有差别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再典型,也不见得能够完全满足教学的需要。案例教学不仅仅是简单的举例说明,高水平的案例教学应当是借助于案例,通过讨论或其他方式以案说理、以理析案,引导学生进入教学活动,自主地、创造性地与教师一同完成教学任务。所以,对现成的案例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
(2)教师设计案例时要有换位思考的观念。教师要把自己设想作一名学生,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他会如何接受新的知识,如何去发现新的知识、掌握新的知识,学生在学习上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他会如何去理解。教师只有设身处地去想一想,针对上述问题设计案例,学生才乐于去听和参与研讨,才最具有实用性。
(3)教学案例重在“导”,不可过于简单,也不可过分牵制学生思路。设计案例过程,教师要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及背景知识按照学员的认知特点,模拟问题的发现过程,由浅入深地设计出一系列“阶梯性”的问题,引导学生去发现知识、探求知识。
2.教师的素质
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对法学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责任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阅历。要求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讲稿,收集新案例,研究和分析案情。
法学教师必须有足够的实践时间和经验,不应该是只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教师,而应该是有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双师型素质的法学教师是引入案例教学的必然要求。
3.学生的能力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很多人在某一领域已经有所成就,不少人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绩优异。此外,在他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并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对他们来说,学习法律不仅仅是学习法律的条文,更重要的是思考法律问题和从事法学研究。因此对他们来说,采用案例教学法是比较适当的。
在我们国家的高职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对学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将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由单纯的接受知识转为有创造性的知识探求;从以应试获取高分为目标而造成的背书、背笔记、背条文的机械学习方式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具备了上述条件,案例教学法又将如何开展呢?
(二)案例教学引入的程序
案例教学是如何进行的呢?这里举一个例子。“洞穴探索者”是一个著名的模拟案例,它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富勒(LonFuller)杜撰的。这个虚构的案件简要事实如下:四个人进入到一个洞穴,结果被困在地下。在他们遇救前,要活下来,就必须通过抽签做出选择,吃掉他们中的一个人。尽管这一生存做法的最初提出者随后很快改变了他的立场,但抽签计划还是实行了,最初提议者本人不幸成为牺牲品。后来,其余的三个人遇救。被救下来的三个人后来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现在教师提出问题:遇救的三个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的话,如何定罪量刑。这样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对此做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那么,案例教学具体在我国应如何应用呢?
1.学科选择问题,对应用法学课程,如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刑侦法,应改变传统讲法,采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而对于理论法学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思想史、犯罪心理学的讲授,主要应采取理论教学法,并且理论教学应以“理论够用”为准则。
2.课堂教学是案例教学法的主要阵地。具体措施可以多样化:教师讲解、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案例作业、举办模拟法庭等。诸措施中以案例讨论为主,其它手段辅助之。
(1)教师讲解。课堂讲授是中国法律院系的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如果对老师的观点提出挑战,往往被认为是对老师的不敬,并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课堂讲授的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乏独立的思考。 因此,一位中国学者指出: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来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2)讨论教学法。这是对某一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做出充分准备,选择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不适合大班型集中授课,而只适合于小班分散授课。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学院,教学班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讨论案例教学法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尽量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同时,采取小班授课的法学教育,案例教学应用时也应以小组讨论为宜。
(3)听审案例法。法学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这一方法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听审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
(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模拟正是培养大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能力的最好课堂。如果说旁听审判只是囿于看、理解、认识,模拟法庭审判则是在旁听审判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理论综合地运用于实践,这是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理论的综合“演习”。
(5)媒体教学模式。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这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先进教学手段的应用。现代化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突出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及各省市电视台制作的有关《以案说法》、《法治在线》等栏目,尤其是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还有专家点评,对教学很有帮助。
3.考试是考查和测试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以应用法学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改变那种考讲义、考笔记、考条款的传统考试方法,改革考试制度。考试分闭卷笔试部分与口试部分,将口试案例考试中学生分析案例、讨论案例所表现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及答案结果作为法律各科的正式成绩按一定比例列入考试成绩。
4.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学生一次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是不够的,应增加学生更多参加法律实践的机会,增强法律感性知识。每年中能有3-4次法律实习为好。实习前应将收集案例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布置给学生和带队教师,实习结束后归纳整理,必要时可作为案例教材使用。
三、案例教学的效果评估
案例教学应是一个长期的教学过程,实践案例教学的效果最终又如何评价呢?
(一)在学生方面,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道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他的意思是说,学生将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展了他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如果学生掌握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作者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
在我国,随着案例教学的应用,“好学生”的评判标准也将发生变化,那种习惯于背书而获取高分的学生,将被具有创造性能力的学生所取代。学生的创造能力将成为衡量人才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应用,对提高学生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法律意识的形成及社会诸因素对法律实践中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研讨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教师方面,在采用系列案例教学法实施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首先自己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这样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系列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如果教师本身对司法实践一知半解,案例的选择也是从书本上获取的,其教学过程仍是从书本到书本,就无法达到案例教学法所能达到的效果。 因此,高素质教师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必然条件与结果。
(三)在社会方面,从本质上讲,学校教育当然地具有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造精神的任务。在市场经济下的中国,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否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满足社会,这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成败,取决于案例实践教学的成败。
小结: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以实践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为主,传统教学方法为辅,交相运用,各取所长,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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