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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日期: 2011-11-8 14:37:54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王春林

论文摘要:在成人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法是传统教学方法。其忽略了学生自身情况,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相较于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优势,即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案例教学法要取得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教师精心准备案例、引导课堂讨论及总结案例讨论。 
  论文关键词:成人法学教学;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运用 
   
  成人法学教育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凸显出了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学海网(www.xuehai.net)我国大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长期脱节,课堂式教育内容偏重理论,对法律实践操作与综合运用能力不够重视。法学研究的使命就是要通过法律现象探索制约和支配各种社会法律现象的客观规律,创造出反映这些客观规律要求的理论,以指导法制建设实践,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大力培养法学人才的过程中,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对法学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传统法学教学法剖析 
   
  长期以来,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我国成人法学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的特点是采用灌输式,即教师讲,学生听。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学生对案例作出分析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传统的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学生传授最多的语言信息量,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而且有的学生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但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一)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教师在讲授法律时,不能不阐述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因而,教师的综合素质也得不到提高。 
   
  (二)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原理,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他们大多喜欢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介绍、分析和评价法学基本理论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对具体个案的分析和研究、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及如何运用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这种教学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的缺失。学生往往注重理论意义上的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只会机械记忆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未能真正掌握并运用它们分析实际问题的方法技巧。于是,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一些技能,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一些教师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尽量在讲授中引用一些事实和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但此种方式也只是将案例作为例示加以运用,即在讲授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以后,举出案例加以说明和解释,然而囿于课堂讲授的形式要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却于事无补。同时,讲授式教学法过于注重法条教育,教师较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往往追求理论讲授的精深,缺乏全面素质教育的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从而使培养的学生很难进入工作角色,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此外,讲授式教学法极少需要学生努力学习和具有创新精神,同时学生被拘束在课堂里,被占用的时间也非常多,这导致学习效率的低下。 
   
  (三)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讲授教学法课堂教学方法“单打一”,基本上是教师台上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在下面记得胳膊酸手疼,具有呆板、填鸭式、不能很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特点,教学手段单一、呆板,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抽象,学生接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理论和实际脱节,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则涉及较少,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差。灌输式教学在课堂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不注重开展师生交流、师生互动,不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少了学生动口、动手、动脑以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机会,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二、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C.Langdell,1826—1906年)首创。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重要法学院推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经受实践考验的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Socratic Method)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引导下,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此外,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分析理解能力以及反应能力以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能够大大调动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从事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地改进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二)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学案例必然会牵涉众多法学部门及其他非法学部门的知识(例如,分析一个经济犯罪的案例,就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甚至有关的具体经济业务知识等方面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条块分割的弊病,有助于学生形成连贯的知识体系并拓展其相关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次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学生们能够得到一定的法律职业应用能力(如敏捷的思维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能力)的训练,因而毕业后能很快适应法律具体操作实践的需要。  学海网(www.xuehai.net)  (三)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问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三、案例教学法具体运用方式 
   
  案例教学法取得的效果,取决于教师所准备的案例的质量、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教师适时的总结。因此,围绕这一目的,教师和学生必须根据自己在案例教学法中的作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精心准备案例 
  首先,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要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内容要能与被说明的法学原理或法律规则具有关联性。在法学教学中,必须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选择案例,并设定不同的案例要求。在成人法学教学中,应多做生动、直观的案例教学的讨论。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披露中有大量现实案件,这样教师可以分门别类地选择、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特别注意所准备案例应该是能够解释清楚一个或数个法学理论的知识难点或法律条文的内涵及其运用。其次,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疑难性。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提供多种处理意见,让学生扩展思路,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去思考、比较,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想模式,从而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认识,巩固相关理论知识。再次,准备的案例应当注重推理性。一方面,要注重案件事实的分析推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法律适用的推理,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学生在掌握了合适的推理手段之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学的思维方式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最后,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富有启发性。案例中蕴涵的问题并不在多,而在于能否启发思考,能否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因此,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应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引导课堂讨论 
  教师在课堂上主要起引导启发作用,教师呈现案例,提出关键性的问题。在学生讨论时,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启发学生从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去思考、去争论,最好达到激烈辩论的效果。对学生的疑问可以进行解答,但不能进行系统性和结论性的讲解。教师可以协助学生理清思路,使他们的观点更能站得住脚。如果学生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尚不成熟,教师可以通过提问其他同学的方式对他给予支持,帮助他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更为扎实的基础之上。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发言,争取让所有学生都有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解其他人的不同观点的机会,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不要批评不同的意见,认识上的不同是正常的,对一个复杂的案例,极少出现只存在一种答案的现象。同时,在课堂讨论时,教师也可以适时给出一些线索,使学生注意调整自己的视角,以便思考问题时不偏离方向。 
   
  (三)总结案例讨论 
  总结案例讨论可以将整个案例教学推向高潮,达到讲授式教学法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可以使教师帮助学生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使教师更准确地掌握学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可以使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因此,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讨论。对讨论中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教师不能采取简单否定或肯定的做法。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各种观点,指出本次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对学生讨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作出深入讲解,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科内容和人才素质均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具体到法学教育,我们能否培养出信念上理解法律精神、追求社会公正、能力上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体现在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乃至于整个学校教育教学运作机制能否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上。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具有明显优势,强化了实践教学的作用,较好地体现了应用性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学海网(www.xueha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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