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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培养在高职院校学历教育中的体现

日期: 2010-6-27 4:29:54 浏览: 13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摘要】高职教育是以技能培养为主要目标的教学方式,要推动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引导高职院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必须将职业资格认证的培养纳入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中去。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职业资格 认证 课程体系
   高职教育是以技能培养为,除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安排了大量的实践教学外,应特别指出《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指出“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有条件的示范院校要建立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制度是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设计,是对传统高职教育的规范和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保证从业者素质的重要举措,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内部制度保证。确保职业院校的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就应改革传统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随就业准入制度的完善必将成为劳动力就业的门槛,它无疑对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确定、课程内容和方法的选择有指导的作用。职业资格考核与鉴定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评价内容和手段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高等职业教育与国家职业证书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两者的衔接是各自发展的内在需要。
   目前,我国与职业相关的资格认证或水平认证分为两大类:国家强制性“执业资格认证”;非强制性“职业资格(水平)认证”。这类认证的特点是带有国家性、强制性、权威性和必须性。因而其认证必须由政府主持进行。职业资格(水平)认证同样也是与某行业的岗位有关,是对该行业或领域某一岗位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水平、水平达到哪一个等级的评价。职业资格(水平)认证与执业资格认证的区别在于它是对某一岗位从业人员的水平或能力的一种评价和认证,往往不具备国家强制性和必须性。
   高等职业院校可以凭借其教育资源和各种优势参加到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认证中去,和行业协会一起推动我国的中高级职业技术知识更新,人才培养与资格认证工作。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努力推进我国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认证工作,共同构建符合我国职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高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高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根本方向和主要目的具有一致性,二者都是以职业活动的需要作为基本依据。但二者又不能等同和取代。在高职院校中实施“双证书”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改革消除或减少两种证书的差异,增强两者一致性和兼容性。所以必须在高职院校学历教育中体现出职业资格培养,并使二者兼容融通。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衔接,是高等职业教育系统中课程体系和劳动技能培训系统中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链接状态及相互间的作用和作用内容。课程体系是培养目标与规格的具体化。构建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衔接模式,就是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质精华落实到高职课程体系中,以求两者的最佳结合。
   1 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参照确定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是在一定的学段中所要达到的标准,包括课程总体方案(教学计划)中的培养目标及分科标准(教学大纲)中的分科目标两个层次的内容。高职教育的课程目标引导着高职教育的课程及改革的总的方向,使其发挥与其他教育类型不同的功能。
   高职教育作为高层次、高标准、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应该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目标之中,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发展目标的融通。如果课程目标不能适应职业标准的要求,学历证书就不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实现融通。高职教育改革的核心在于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基本点就是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融通。
   高职院校的课程标准是教育标准与企业标准相融合的纽带,使高职课程标准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护部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的行业、企业标准相融合,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
   在正确设定课程目标后,笔者认为,应在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上下功夫。
   合理的课程模块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融通的关键,不同的职业资格标准实质上反映了不同的课程的要求,而不同的课程组合反映了不同职业(岗位)知识能力的要求。模块式课程结构的设定必须应首先实现职业标准的模块化,标准结构应摆脱传统的、分析导向性的“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模式,采用职业功能分析指导下的职业功能模块结构。
   课程内容是由知识、技能与态度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的。衔接课程内容的三要素各自内涵和比例不同,形成不同教学类型的不同特点。
   高职教育课程有明确的职业定向性,必须使课程内容将教育对象导向就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与态度的获得。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主要就是针对技能的要求而作。对于技术员类人员的技能要求应在一定的再造性动作基础上,着重发展创造性的动作技能和智力技能。因此,应正确处理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关系。高职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技能是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规格要求确定的,而不是依据职业技能设定的要求确定。
   2 高职课程评价与职业资格鉴定的衔接
   由于高职院校实行的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功能定位不同,存在着课程评价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内容不一致的矛盾。要达到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较好衔接就须找到融通企业与职业教育之间的桥梁,即完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校教学质量评价的接轨,建立起高职教育毕业生质量评价与技能鉴定体系,使二者之间能比较顺畅的互认。2002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高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
   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高等职业院校应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执行国家有关教学要求前提下,根据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内容与要求,将职业技能标准的各项要求分解和量化,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使教学的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适应,保证达到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目前,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均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为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创造了较好的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为高职院校的“双证制”教育提供了一个有价值平台。
   总之,在高职学历教育中注重职业资格证书的培养是必须的,这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以上探讨的问题外,还有其它方面的衔接问题,这需要在培训和认证方面起不同作用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其它社会组织、机构积极推进,共同构建符合我国职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建斌.对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新思考.
   [2] 邓红珍,徐肇杰.试论高职课程体系改革与固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
   [3] 谬向辉.论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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