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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经济法》教案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
第三编 市场管理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一)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熟悉经济法律责任及其履行
4、熟悉经济法的概念
5、了解我国经济立法概况、
6、了解经济法实施的概念与意义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迄今史料记载,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杨紫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当代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分配法,但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
       我认同的说法是:最早提出比较接近现代经济法理念的应当是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蒲鲁东在其所著《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
       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原因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a.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

b.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
c.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
d.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2、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1)公私法划分理论
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人提出的,并且把它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和罗马社会的特性紧密相关的。
以公私法划分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和国家;追求形式正义,追求没有人的意志干扰,追求客观标准;不存在权力、责任这些概念的独立性。
2)垄断时期原来的公私法理论受到了新挑战
而到了19世纪末以后,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受到了挑战。
对此思想理论界出现大致两种思潮:改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民商法,这就是民商法的社会化。因为民商法由其本身固有特性决定,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个人权利和意志自由成为它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虽然在现今社会它还需要考虑和维护社会利益,但它排在第一位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从这一角度来兼顾社会利益。这是民商法作为私法,与其他公法和经济法的不同之处。而经济法应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而虽然在19世纪末民商法进行了社会化改革,但仍嫌不足,需要经济法问世。由经济法和民商法配合,分别从个体和社会总体两个不同的角度,共同协调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杨紫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学者认为,具体对象有: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坚持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的学者认为,其具体调整对象有: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而坚持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学者认为,其具体调整对象有: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以上五类调整对象中宏观调控是核心、灵魂,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一、 经济法的概念
  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  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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