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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

日期: 2011-1-2 23:16:58 浏览: 15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曹汉军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

曹汉军(南开大学 法政学院,天津

摘要: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各国所处的环境不同,一些先发展起来的国家,如英、美、法等国家首先在内发型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模式。同时这些先发展的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对于落后国家进行干预,使得日本、俄国、印度等落后国家成为他们扩展和冲击的对象,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外发型模式的特征。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内发型法律模式,但由于经济发展落后,近代也受到西方列强的冲击,最终其法律模式具有鲜明的混合型模式的特征。
关键词:法律;法制现代化;内发型;外发型;模式

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每个民族和地区都存在着发展多样化达到模式。这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不一致,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的差异以及特定的历史发展、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等不同,使得各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特点,出现了不同的法制模式。

一、世界各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不同的模式

由于各国的起源不同,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同,通向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必然出现的不同模式,基本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内源的或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即在一国社会需要的基础上,通过自发的或自觉的对法律精神、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渐进变革所实现的法制现代化。由于不存在外部压力,其动力源来自社会内部,因而这是一种主动型或曰积极型法制现代化模式。西欧各国和美国的法制现代化可归入此种模式。二是外源的或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即在一国内部社会需求软弱或不足的情况下,由于外来因素的冲击和强大压力,而被迫对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实行突破性变革,这是一种消极或被动法制现代化模式。日本、俄国和印度属于这种模式。三是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即是指因各种内外部因素互动作用的合力所推动,使得该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变革过程中,形成混合型模式,中国以及东亚各国属于这种这类模式。

二、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形成的历史条件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和美国为典型。从动力源上看,内发型法制国家现代化模式的动力主要来自社会内部,是因社会内部经济因素的增长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所导致的社会进步对法律变革的需求。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形成需要以下四个社会历史条件。首先,现代生产力是社会内部孕育积累的,并且有内在的工业化和市场化特点。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在社会内部形成的,其标志是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使得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扩展到整个农业生产领域,并且带动社会其他方面的变革。只有新的现代生产方式足够强大,而腐朽的生产方式濒临死亡,才能够开通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其次,社会经济必须具有外在的先进性和革命性。由英国开端而后向西欧扩散的工业革命是社会经济形态从农业文明时代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的变革,使得英、美、法等国的经济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由于他们这些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大大优于其他国家,从而在完全排除了外来经济侵略和压迫的可能时,才能够为本国法制自身演变提供必要的保障。再次,市民社会的力量较为强大,而政府的作用有限或者较为弱化,形成 “大社会小政府”的局面。在社会经济市场化的前提下,社会经济生活都由民间开始,在市民生活内部形成了自动运转的机制。新兴的市民阶级、商人、企业家等构成了经济、社会乃至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推动力量,而政府只是 “守夜人”,其主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和社会的自由运转。最后,社会意识 (包括法律意识)与社会现实 (包括法律现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从而激发社会变革和法制转型的精神需求。

三、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形成的历史条件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推动力量主要是来自社会外部,由于一国社会内部自身的生产力等经济因素和其他条件的不足,外国资本主义因素的经济入侵成为主要冲击力,这导致了内部两种生产方式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全面冲突。面对外来的较为先进的法律系统的冲击与渗透,一个受冲击的较为落后的国家或社会被迫进行法制变革而实现法律的转型。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形成有四个历史条件:首先,由于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系统具有相对的落后性,这就使得先发展起来国家的法律文化系统便可能伴随着武力征服对落后形成冲击,成为外来先进国家扩张和渗透的对象。其次,外来的经济、军事、文化和法律的冲击力量的作用十分强大。也可以说落后国家无法凭借自身内部力量启动并实现现代化,只有当外来因素的力量和作用强大到超过内部因素,而且足以摧毁该国经济、军事和政治防线时,才能为外来法律文化的入侵和渗透开辟道路,从而激发和推动该国的法制现代化的发的职能和作用较为强大。与内发型现代化的国家不同,外发型现代化国家的市场发育不成熟,工业化和商品化程度十分底下,其社会内部尚末形成一个自发的市民社会文化层。因而政府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不仅直接介入现代化过程,而且往往是直接组织者,并在现代化过程中一度或长期发挥巨大的控制、领导和管理作用。最后,法律意识与法制现实缺乏内在张力。就是说,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法律系统与法律观念意识是协调的、平衡的。两者都处于一个长期发展着的封闭的统一体中,社会内部并没有产生出变革法制的内在观念要求。因此,法制的变革和现代化只能是作为在外来法律文化冲击的一种回应。

四、由于历史文化悠久,中国在外国入侵后,既不同于内发型,也不同于外发型现代化模式,而是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这是由于社会内部无疑存在着促使法制 由 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经济、政治因素,但这种因素的力量非常淡薄,无法积累到成熟而实现自我转型,因而它不同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西方列强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法制变革的重要原因,但这种外部因素和外来力量毕竟不是导致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因,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各种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变革发生作用,因而它又与外发型法制模式有区别,最终形成了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为什么中国会成为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呢?这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一是由于传统社会历史悠久,封建社会十分强盛,社会内部经济的市场化很低,工业起步晚,不具备自身发展转型所需要的全部条件。但是,社会内部确实也具备一定程度内在的经济发展的基础,自身形成了法律变革的内在力量;二是具有强大而牢固的法律文明体系,这些法律文明体系经过长久的演变和积淀,已经形成了自身发展的独立品格,其影响深远而强烈;三是内在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外来的西方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历史差异性,这使得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成为中国法律变革的重要动 生和发展。再次,一国市民社会力量弱小,而政府因和催化剂。
由此可见,中国法制现代化正是内部因素和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离开了这一点,我们就无法科学地揭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规律。一方面,从现代化的启动方式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是具有外发型条件的现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是激发和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动因;另一方面,从现代化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又是具有内发型基础的现代化,社会内部存在着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条件,这是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根源。就中国的历史来说,西方的法律冲击只不过是法制现代化整个内外部综合动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中国社会内部不断发展着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的综合作用,则形成了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能量和能力。总而言之,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多样性模式告诉我们:法制现代化的后来者决不能通过刻意模仿而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必须以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结合本民族的特点进行新的创造,从而以自己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汇入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的洪流。因此,决不能把法制现代化片面地理解为西方社会所固有的特性,更不能将这一时代进程与“西方化”相提并论。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人民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运动,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即使在进入信息时代,大家生活在一个“地球村”里,世界变得更加相互依赖,法律发展中的共同性日益增多,法律模式发展的多样性也会依然存在,并将永远存在着差异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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