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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的运用

日期: 2010-2-20 11:56:55 浏览: 79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毕业论文网

摘要:将案例分析法运用在《形式逻辑》教学中,使逻辑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能培养学生严谨缜密的思维能力和工作实践能力。
关键词:警察院校;案例分析法;形式逻辑;教学
形式逻辑学是专门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规律和规则的科学。警察院校《形式逻辑》课程融合了刑事侦查、痕迹检验、法医学、审判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其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缜密的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以适应现实案件复杂性和警察工作严肃性的要求。因此,警察院校将《形式逻辑》作为警察类专业基础理论课来开设,无疑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将逻辑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更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警察工作中迅速抓住关键性的内容,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笔者认为,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的特殊性
一般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教学法是1870年由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合同法案例》中创立的。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基本含义是:以精心选择、合理编组的若干个案例为基本教学内容,首先引导学生通过认真阅读,深入研究,从中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接着分析产生问题的各种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教学方法。
本文所称的案例分析法源于以上案例分析教学法,其实质也是在于为学生提供模拟情景,训练其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判断、论证的能力。因此,它同样是为进一步消化、巩固、检验理论,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而专门安排的一种应用性教学活动。但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有其特殊性:
必须先讲授理论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并不在学习前提供大量的理论知识,而是在研究案例的活动中提供相关的资讯以协助学习者解决在探索案例中所产生的知识冲突,从而达到学习的目的。而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则必须是在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因为《形式逻辑》是工具性质的学科,它本身不能给学习者直接提供各种具体的科学知识,而只能为学习者正确思维、获取新知识、表达理论思想提供必要的逻辑手段和方法。如果不掌握基本的理论对《形式逻辑》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就好像没拿到钥匙教人开锁一样达不到效果。
答案的唯一性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由于着重学习的过程,重视学习者的主动性,让每个学习者都有提出、回答、解决问题的机会和权利,有意使案例不设置“标准答案”。而警察院校的《形式逻辑》教学则不一样。尽管形式逻辑学只能从思维形式结构的角度去解决思维的正确性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它离得开思维的具体内容。以推理为例,只要学习者获得的前提是真实的,过程又符合规则,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唯一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并且警察院校的专业性又决定了学生在进行推理时首先就必须考察前提的真实性。对于警察而言,只有真实的前提,才有进行推理的必要和可能。学生如果能获得真实的前提,运用教师刚刚讲授完的规则,他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答案只能是唯一的。
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的运用过程
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过程如下表。具体运用过程阐述如下。
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教学过程,也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前提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运用小案例引导学生掌握,不必追求精细,但求准确。
第二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基础教师选择、提出案例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首先要注意与教学进度相一致;其次要选择既是教学的重点,又是学生学习中容易出现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难点,或者选择既是教学重点又是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不管怎样,案例的选择和提出,必须是围绕教学内容进行并努力为之服务的。例如讲授完三段论规则后,笔者选用了“硅藻反映的错觉”案例:张×的尸体在大渠浅滩被发现,尸检发现其肺、气管等有硅藻反映,警方断定“死者生前入水”,但据此侦破毫无进展。原因在于警方进行了一个三段论推理:“凡是生前入水的尸体有硅藻反映,张×的尸体有硅藻反映,所以张某是生前入水而死的”。从理论上讲,这个推理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从实践上讲,警方的侦察方向出了问题,因为张×是死后入水,不过尸体入水后由于受到急流回力的作用造成机械性呼吸而出现了生前入水假象。这个案例与课堂教学融为一体,既能强化理论知识,又能补充课堂内容,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第三个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关键当学生融入案例情境后,教师应立即设疑问难,引导学生剖析解疑。教师在设疑过程中,可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采用“剥笋壳”的方式逐步提出问题;也可以将所有的问题全盘抛出,采用“跳起来摘桃子”的方式让学生有更大的展示空间。但是,教师提出问题后,要随时注意控制课堂的情况,适时开展个别指导,或以不同形式组织学生开展交流讨论。例如讲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后,笔者选用了2002年8月22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报道的70岁长春老干部李某状告长春市公交集团案例:长春市公交集团内部职工集资承包的电气公交车对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要求予以拒绝是否合法?笔者就一次性提出了问题:(1)出租车也是“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吗?如果是,为什么不能免费乘坐?如果不是,为什么?(2)“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内涵和外延各是什么?(3)如何断定本案中的电气公交车是否属于“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外延?由于本案例选材真实,并且所提出的问题所有学生都能接触到,立刻就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
第四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保障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的案例分析法,教师都应尽可能地引导分析,紧紧围绕重点延伸和扩张,使学生在总结评价过程中得到认知结构的调整、完善和能力的提高。教师一是要总结学生在前几个阶段的表现,不管是积极表达观点的还是有独特见解的,哪怕是典型错误思维的学生都有应得到教师合理的点评;二是要评价案例本身所蕴含的原理,以及运用原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使学生完成“理论—实践—理论”的认识过程,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警察院校在《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的组织形式
案例分析的组织形式是否恰当、方法是否灵活,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根据警察院校学生的实际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小组分析式将全班分为若干个小组进行分析,它由小组长掌握学生的讨论情况,向教师汇报,再由教师作出评价。这种形式规模小、发言充分,学生能更多地参与分析的形式适合于难度较大,但讨论后意见又比较集中的案例。例如运用联言推理的分析式说明“何×将他人保管‘六{学}四’式手{学}枪偷了出来作为工具,实现了预谋杀害王×的目的后,为何只定性为杀人罪”的案例。
全班讨论式这种形式参与人数多,信息量大,能集思广益,便于教师直接了解学生的情况,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讨论容易深入,师生间相互启发、教学相长。这种分析形式适合于难度较小、但讨论后意见比较分散的案例。例如运用性质判断的变形推理说明“长期对本车间工业用金保管制度混乱而采取放任态度的车间主任周×利用晚上潜回车间,从白天发现未被保管员上锁的金柜盗走350克工业用金为何不构成贪污罪”的案例。
先小组讨论后全班交流式各小组围绕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再由小组长在全班汇报本组的见解,达到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的目的。这种形式由于准备更充分,观点更成熟,论点更清楚,气氛既热烈又紧张,颇受学生欢迎。这种分析形式适合于难度较大并且讨论后意见并不一定集中的案例。例如用假言推理说明“医生邓×趁其妻熟睡时用注射器在其哑门穴注射稀硫酸使之中毒死亡而几次尸检又没能发现异常”的案例。
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的意义
由“被动灌输”转变为“主动查补”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尽管教学结果有唯一答案,但也必须由学生靠自己的积极探索去感悟、理解和获得。进行案例分析时,学生往往会提出案件没有涉及的问题或是发现教师还没有讲到的知识点或是前面讲过自己尚未弄懂的原理。学生以主体身份参与教学,以自己的活动为中心,有利于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拓宽思路,主动解决问题。
由“简单识记”转变“知行统一”逻辑学既高度抽象,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形式逻辑》的教学过程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警察实践工作中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地分析,使学生“学习就是为了运用”。而案例分析是检验和深化逻辑学理论教学的有效形式。因为不管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案例,都是前人进行警察实践工作的真实记录,其中都蕴含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能懂得理论原则是怎样从实践中升华而来的,许多具体问题又是如何在实践中得到解决的,从而得到启发和教益。
由“个体探索”转变为“团队协作”案例分析不同于讲授法的单向信息交流,也不同于谈话法的双向信息交流,而是存在于师生之间、多名学生之间的平等交流。学生在其间既能独立思考,又能共同讨论,实现合作性学习。另外,警察工作更是一种团队工作,任何单个警察必须主动适应群体生活和工作,相互尊重,相互协作,取长补短,发挥团队的合作力。在警察院校中运用案例分析法无疑也是对学生进行团队意识教育的一种方法。
有价值的案例的评价标准
虽然案例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于特定的教学环境、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不同的案例是有很大差异的。那么,什么样的案例才称得上是有价值的呢?
真实性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必经是真实存在过的。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实质是刑事司法人员依法通过专门活动,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进行反映和适用有关法律的过程。只有真实存在的案例,才会为我们展现全方位的案件过程。通过对不管是成功之处,还是遗漏败笔的分析才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而虚假的案例一是没有分析的价值,二是即使进行分析也会漏洞百出,首尾不得兼顾。因此警察院校《形式逻辑》中的案例是不允许杜撰的。
探索性我们选用的案例不应是平铺直叙、毫无悬念,甚至是故事型、笑话型的,而应当具有进一步思索的余地,能启示学生真正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此外教师在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时也应让学生自己探索得出结论。
时效性前文已述,警察院校的《形式逻辑》已成为一门融合了侦查技术、案情分析、法律适用等多种知识的边缘学科。所以,在选用案例时间应尽量选用那些刚发生不久的,拥有一些新的技术含量(包括新的犯罪手段、新的侦查方法、新的两难审判等)的案例。即使选用旧案例,也要选用那些“于无声处听惊雷”的让学生豁然开朗的经典,例如明末的“梅花案”等。这样才能使学生对案例本身和课程学习有新鲜感,从而切中其关注点、兴奋点,使之在饱满的精神状态下完成学习任务。
现实性根据警察工作的实际选用案例能使学生产生这种案例随时会发生在其身边或即使同样的案例不会发生,类似的案例却会经常存在的感觉。这种感觉就是现实性,它可以使学生认识到逻辑学的价值,也更容易激发他们的好奇心和兴趣,从而明确学习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郑青岳.用问题唤起学生的思维[J].课程•教材•教法,1997,(10).
[2]隆瑞.哈佛商学院MBA案例全书[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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