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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课程背景下中职《经济法》教学之思考

日期: 2012-2-17 23:44:44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陈杰大

论文摘要: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中职学校的课程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专业课教师以新课程改革理念为指导,正担当起这次课程改革的重任。《经济法律法规》(本文简称《经济法》)课程作为中职财会、营销专业的基础课,正处在现代与传统的新旧教学思想交替的关键时期。作者通过总结近几年的教学经验,提出《经济法》课程教学应坚持三个原则,并结合当前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多角度进行了教学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新课程;中职;《经济法》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法;高效课堂 
    
  中职学校的教育教学,尽管不同于基础教育,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和规律,但新课程改革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教育理念,依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宏观课程改革背景下,笔者认为,当前《经济法》课程教学要坚持三个原则:一要以人为本,体现中职学生的特点,客观反映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二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尤其是当前新课程改革的理念;三要充分体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特色。学海网(www.xuehai.net)在此,笔者拟总结近几年《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探索实践,归纳本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中职《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教材内容编排上,严重脱离学生实际 教材内容编排按照先抽象知识再进行实体法律内容分述的顺序,严重脱离学生的实际,造成了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现象。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律法规》,第一章是“经济法概述”,主要讲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与基本原则和作用;第二章是“经济法律关系”,主要讲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以及产生、变更与终止。这两章是对经济法知识的高度概括,有抽象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但对中职学生而言,直接接受这些纯理性知识,大大超越了学生现有接受能力,教学效果较差。 
  在教学实施上,形式过于单一 在目前的《经济法》课堂教学中,教师仍然唱主角,“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由于课堂活动单一,片面强调对法律知识点的机械记忆,课堂上出现了学生厌学、纪律松懈的状况。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逻辑严密的口头表达能力、据理力争的雄辩胆量和知识实际应用能力。这种教学忽视对职业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过程性培养,难以有效吸引学生,课堂缺乏生气,新课程提出的三维教育目标得不到落实。 
  在教学方法运用上,案例教学法应用不够充分 在目前的《经济法》教学中,为了完成繁重的教学内容,教师往往忙于应付讲授繁重的各章节法律内容,而疏忽了法律教学中最有特色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只在课堂中充当讲授法的“配角”,造成教师的案例意识淡薄,学生碰到现实问题,难以有效地运用经济法知识予以解决,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在课时分配上,时间紧、任务重,教学任务难以按时完成 一方面,《经济法》内容繁杂,面广量大,实际教学需要九十多个课时,但一般学校只安排72课时,存在着较大的课时缺口。另一方面,本课程课堂教学效能低,且存在着大量的重复教学现象。如第三章“公司法”中的各种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中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教学中无需作一一详细讲解。第七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初中、高中的法律教材中都有相关内容,“会计法”内容在会计专业课教学中也有相应的内容,大量的重复教学造成了课堂的低效或无效,浪费了教学时间。 
  在学生评价上,片面强调书面的学业检测,忽视过程性评价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以期末终结性检测替代学段成绩,学生平日的过程性表现往往被置之度外。评价方式大都是闭卷书面考试,考试内容以概念、知识点的记忆等为主,能真正反映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案例分析等应用性题目相对不足,出现了学生依赖高强度记忆就能拿高分的现象。实践证明,这种要以死记硬背来应考的评价方式偶然性很大,难以反映学生真实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思考与体会 
  积聚感性认识,构建知识生长的肥沃土壤 新课程提倡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建立密切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经验。皮亚杰的知识建构理论也指出,学生是在自己的生活经验基础上,在主动活动中建构自己的知识。如何发挥学生已有的经济生活经验、积累更多的经济素材,成为《经济法》有效教学的关键。为此,在教学中可以采取如下对策:(1)打破原先的编排顺序,重新整合教材内容,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选择学生相对比较熟悉、容易接受的具体经济法律章节优先进行课堂教学。(2)在教每一章节时,教师先从学生实际出发,通过对学生生活经验的挖掘,循循善诱,引导学生充分了解、剖析社会经济现象,积累素材,从而引发学生对经济现象的关注。如笔者在讲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时,都是通过师生互动的形式,先结合义乌地方区域经济中学生比较熟悉的典型企业,畅谈其存在的社会价值或问题,进而激发学生继续探究的欲望。(3)拓展教学资源,发挥现代网络媒体的教学优势,实施直观性教学。教师可从多媒体网络中搜集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案例、生活趣闻视频等,给学生播放,既能增进学生对法律知识背景的了解,又能吸引学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海网(www.xuehai.net)  搭建多彩活动舞台,拓展法律技能的训练空间 经济法本身是一门建立在丰富多彩、形形色色的经济活动基础上的法律,经济法课堂理应成为充满活力的活动空间。新课程改革指出:要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笔者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开展专题讨论或辩论、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开庭审理等活动,使它们成为课程活动的重要载体。(1)专题讨论或辩论。例如,讲完公司法后,笔者组织学生观看了轰动一时的“浙江东阳吴英集资案”的网络视频,围绕主题“吴英集资是为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应无罪释放,还是属于个人非法集资诈骗而判处死刑呢”,组织持相反观点的学生,展开唇枪舌剑的辩论。(2)模拟法庭。为了满足学生亲自进行经济法实践的欲望,可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具体操作时,由教师提供具有典型性、疑难性案例,由学生自愿模拟法庭角色。模拟法庭可面向所有学生,可把一个班的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如法官组、律师组、当事人组和书记员组,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模拟法庭活动中来。(3)旁听开庭审理。如果条件许可,可安排学生参加法院开庭审理,体验整个审理审判过程,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例如,笔者在讲授合同法时,安排了一次合同纠纷的开庭旁听,结果学生的兴趣大增,非常认真听取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从而为本章的有效教学作了铺垫。 
  强化案例教学,突出法律课程教学特色 案例教学法坚持运用讨论对话取向,强调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重视师生之间的平等交往与彼此的尊重和信任,注重形成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体现了“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的新课程理念。案例教学法也是美英国家学习法学的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一是生动的、具体的案例,学生比较熟悉,容易调动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能活跃课堂气氛,实现由单向转变为双向的教学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二是案例素材采集方便,教材及配套习题内有现成的案例,网络媒体上还可搜集到各种各样的经济案例。尤其是在作为中国小商品城的义乌,丰富、鲜活、生动案例处处可见。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学生最为喜欢的教学方法,尤其在调动班级后进生的学习积极性方面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整合教材内容,减少重复;运用迁移理论,建设高效课堂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内容逐一详细讲解。因此,教师首先应在对教材内容进行整体梳理的基础上,对重复内容进行大胆删减整合。如删除与初中法律课程有重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以及会计法中与会计专业教学相交叉的章节。其次,教师应充分利用迁移理论,提高课堂效率。要善于运用正迁移,克服负迁移,对知识间存在对比、类比关系的内容,尽量运用知识迁移进行教学,减少重复性,节省课时,达到高效课堂的效果。比如对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只要把其中的一个讲清讲透,其他的就可用比较的方法,让学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达到知识的有效迁移。 
  转变评价观念,使评价服务于学生的发展,加大对学生能力的评价力度 课程改革要求: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人才观和质量观,学生评价要注重对知识掌握的灵活性、创造性及综合分析能力的检测。学生自主、合作与探究的学习过程要在评价中有侧重体现。在近几年的《经济法》教学实践中,为真实、全面、公正地评估学生成绩,引导学生有效发展,笔者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满意的成效。具体做法有:(1)期末综合成绩由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部分构成。过程性评价又细分为几个因素:学习主动性、合作活动能力、探究创新能力和平时作业认真程度。各因素按一定权重纳入学生平时成绩。突出过程性评价的份额,过程性评价成绩和终结性评价成绩以6∶4的比例计入成本课程的综合成绩。(2)考试方式由闭卷考试改为开卷考试,弱化对记忆力的测试。(3)考试以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为主要形式,着重检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总之,中职学生是一类特殊的教学对象,他们在文化基础、心理特征、年龄、社会阅历等方面都存在特殊性,相应地在教学上就应有不同于普通高中的特殊教法。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师在新课程理念的指导下,应潜心研究学生情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汲取专家学者的经验,立足自身实践,开展校本教研,要敢于打破常规、创造性地开展教学,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做一名受学生欢迎的《经济法》教师。学海网(www.xueha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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